印花税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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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税印花税概念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我国于1988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征税范围列举的应税凭证: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范围如下:1、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10大类合同。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

2、印花税。在确定应税经济合同的范围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贴花方法办理同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其适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征税范围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包括股票)、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3、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资金账簿是反映

3、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范围在确定经济凭证的征免税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征税。2、应税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3、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

4、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具体指:1、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如立据人未贴花或少贴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4、权利许可证照的领受人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凭证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

5、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计税依据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问题是,有些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

6、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二、从量计税情况下的计税依据:计税数量1.购销合同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以合同所载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中承揽收入的金额。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受托方提供原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合同中分别

7、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合计为合同应贴印花;未分别记载的,应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3.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4.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凡一项信贷业务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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