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税法概述-(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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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相關法例第17/88/M號法律(經第8/2001號法律、第4/2009號法律、第4/2011號法律等修改)第6/2011號法律–不動產特別印花稅(經第15/2012號法律修改)Section102第4/2009號法律-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第4/2011號法律–取消有關中間移轉印花稅的規定3財政預算案中的稅務優惠豁免徵收保險合約之印花稅豁免徵收銀行業務之印花稅豁免徵收表演、展覽或任何性質娛樂項目入場券印花稅豁免徵收有關宣傳或廣告物品的印花稅,但不包括煙草廣告及煙草商業資訊,以及放置在格蘭披治大賽車跑道之廣告。456789101112131415161718第十七章

2、財產的移轉第五十一條1.對於為稅務效力係作為下列移轉的依據之任何文件、文書及行為,應繳納印花稅:a)以有償或無償方式作出的、涉及不動產的臨時或確定的生時移轉,包括第五十七條所規定的中間移轉;b)以無償方式作出的、金額超過澳門幣50,000元的、涉及其他根據適用法例須作登記的財產、權利或事實的臨時或確定的生時移轉。2.賴以移轉對財產的事實上使用及收益權之一切文件、文書或行為,為稅務效力,視為財產移轉之依據。193.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對下列行為,須繳納印花稅:a)買賣合同,交換,公開拍賣之成交,根據協議、法院裁判或行政決定而作的判給,又或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地役權或地上權的設

3、定;b)買賣預約合同或其他即使屬合規範、有效及產生效力但仍不能移轉所有權或其他用益物權的文件、文書或行為;(由第4/2011號法律修改)c)將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又或地役權讓與財產所有人,以及由土地所有人取得地上權;d)取得改善物,以及因添附而取得不動產;e)在執行中贖回不動產;f)將不動產判給債權人、將不動產直接交付債權人作為代物清償或方便受償的代物清償,又或將不動產交付有義務支付債權人的第三人;g)透過一次性支付而消除地租、減輕或增加地租(即使係因徵收地租遇困難而引致者),以及將支付地租的財產退還出租人;h)合同地位的讓與,不論其形式為何;i)股東以不動產或不動產物權

4、出資,以繳付公司資本,以及在公司清算時,將該等不動產或不動產物權判給股東;20j)股東以不動產或不動產物權出資,以繳付合夥資本,而其他股東對該等不動產取得共有權或其他權利;在相同狀況下,讓與公司出資或股,又或接納新股東;l)合作社社員以不動產或不動產物權出資,以繳付合作社的資本,以及在合作社清算時,將該等財產判給合作社社員;m)因i及j項所指公司及合夥的分立、該等公司與公司之合併,又或該等公司與合夥之合併,而產生的不動產移轉;n)按土地法的規定以長期租借或租賃方式作出的批給,又或該批給之移轉;o)以使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的不動產或從該不動產中取得收益為目的而由特區作出的批給

5、之轉批或頂讓;又或以經營工商業企業為目的而由特區作出的批給之轉批或頂讓,不論是否已開始經營者;p)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不可廢止的、賦予受權人財產處分權的授權書或複委任書;q)賴以移轉對一項財產或權利的事實上使用及收益權的其他文件、文書或行為。21第二十九條1.為適用第十七章的規定,下列行為等同於不動產移轉:a)保障承租人有權在一特定期間屆滿且支付特定剩餘金額後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不動產租賃;b)長期不動產租賃及轉租,又或該租賃及轉租的移轉;長期不動產租賃及轉租係指在有關行為作出之日,經出租人明確同意或根據法律規定,應超過十五年的不動產租賃及轉

6、租,又或指在合同生效期間,經出租人明確同意或根據法律規定,延長期限而應超過十五年的不動產租賃及轉租。2.如在訂立上款a項所指不動產租賃時已繳納印花稅,則承租人在一特定期間屆滿且支付特定剩餘金額後取得租賃物所有權之時,免繳印花稅。3.第一款所指文件、文書及行為的可課稅金額,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應支付的全部租金的金額。22第五十三條1.本章所指印花稅的納稅主體為財產或權利的取得人,但不影響上條規定的適用。2.屬不動產交換的情況,交換人雙方均應繳納印花稅;印花稅係以交換人每一方取得的財產或權利的可課稅金額計出。3.屬以第五十一條p項所指授權書或複委任書作為依據的財產移轉的情況,委任人

7、、受任人及倘有的複受任人均須對繳納印花稅負連帶責任。第五十四條1.僅當有關財產係存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方可課本章所指稅項。2.下列動產視為存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a)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登記、登錄或註冊的動產;b)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司之股份、股及出資。23第五十五條1.本章所指印花稅的可課稅金額,係以在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上載明的被移轉財產或權利的價值作為計稅基礎。2.屬移轉在財政局房屋紀錄已登錄的不動產的情況,可課稅金額的計稅基礎為納稅主體申報的價值或房屋紀錄所載價值,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3.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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