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法律思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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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卢梭的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四、自由、平等与法律五、立法思想一、生平与著作卢梭(公元1712~1778年),法国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殿军,也是其中最为激进的一个代表。幼年孤贫,靠自学得以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虽然与当时的知识界也曾有过合作,但终不容于上流社会。一、生平与著作代表作有《论科学与艺术》、《爱弥尔》、《忏悔录》、《新爱洛伊丝》;政治法学的代表作则有《论政治经济学》、《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以及《社会契约论》等。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一)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卢梭承认,有关自然状态的推论并非真实的存

2、在,而是建构理论体系所必需的抽象。卢梭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野蛮人群居的时代。野蛮人只知道保存自己和对同类具有怜悯之心,没有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也不知所谓的善恶,是一种孤独、和平、平等、自由的生活场景。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二)关于自然法的观念卢梭认为,自然法并不内含理性的观念。在自然状态下生活的人实际上并无理性,所以,自然法存在的基础也就只是人的感情和天性。自然法的基本内容就是自保和怜悯,它通过人的精神活动而得以调和。自然状态结束后,自然法便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而让位于市民法。当然,与洛克的观念相一致,卢梭也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定位在自然状态这一层

3、面,因而在市民社会中,自然法只作为万民法而发生作用。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三)关于社会和法律的起源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迈进的动力是人的不断自我完善的能力。人们通过交往,形成了语言,也发展了人的智慧。再后来,私有制开始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动荡,这时,报复的恐怖代替了法律制度。这个阶段卢梭称之为“开始建立的社会”这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富人成为社会的对立面,因而他们就欺骗穷人订立社会契约,这就是最早的法律。所以,法律并非起源于暴力、父权以及弱者的联合。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一)社会契约的形成1.社会契约签订的目的。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

4、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因而,卢梭的社会契约同时包含着安全与自由的设想。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2.社会契约的内容。社会契约的全文如下: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就是说,与洛克所设想的社会契约不同:(1)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2)每个社会契约的订立者都是这个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共同体的形成使得“公意”得以产生,它是共和国存在的基础。三、人民主权与法律

5、的本质(二)人民主权论1.人民主权的含义。所谓人民主权,即国家主权的实质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主权源于人民,也应属于人民。然而,每个具体的个人都不是主权者,只是主权的参与者。由此而言,“人民”的概念易于导致作为主权本体与主权的实际行使者的分裂。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2.人民主权的特点。在卢梭看来,主权具有以下特点:(1)主权的绝对性、至高无上性与神圣不可侵犯性。主权本身不受任何约束,主权所派生的具体行为就是法律;(2)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而意志是不可转让的,因而主权也不可转让;(3)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主权因而体现的是人民的整体意志,因而主权

6、本身不允许分割成几块,所谓分权就是分割主权;(4)主权的不可代表性。即使议会而言,也只能是人民的办事员,而不是人民的代表。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3.人民主权的维护。为了维护人民主权,卢梭提出了几个重要的观点:一是找到政府权力的最佳定量,使其以保证社会安定为限;二是由人民选择官吏,保证官吏的人民公仆的性质;三是人民必须以集会的形式来审查政府的工作。在这个方面,卢梭与霍布斯存在差异,他不是将人民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同样,卢梭与洛克的观念也不尽等同,不是让人民参与部分政治过程。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三)法律的性质在卢梭看来,法律也就是一种意志而不是理性。卢梭

7、将意志分为个别意志、团体意志、众意和公意四类。个别意志倾向于私利;团体意志只考虑本团体的利益;众意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人意志的总和;而公意则是一种体现公共利益的共同意志。因而,在卢梭看来,“法律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由法律的公意说导致法律的普遍性,这包括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意志的普遍性意味着个人意志,特别是执政者的意志对立法的影响;对象的普遍性则意味着法律应当平等地、无例外地加以适用。在法律的分类上,卢梭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两类。人定法除政治法、民法和刑法外,还包括风俗、习惯、舆论等刻在公民心坎里的法律,是“真正的宪法”。

8、四、自由、平等与法律(一)关于自由自由是卢梭终其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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