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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法律思想对法国大革命影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卢梭的法律思想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与法国大革命恩格斯指出:“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重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所有权;而理想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注:《马恩选集》第3卷,第57页。)“雅各宾专政时期是卢梭思想影响最大和最突出的时期。卢梭对于罗伯斯比尔来说是一个无可争辩的权威。十八世纪的法国革命民主派不能不被卢梭政治学说的激进主义所鼓舞,——在他的学说中,人民主权的原则得到了极为彻底的发展。”(注:[苏]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3页。)(一)主权不可分论与法国权力机关的设计、运作卢梭认为,主权之所以是不可分割的,这是由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所决定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6—37页。)基于此,他反对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论,认为“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7页。)且看他最尖刻的一段:“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认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页。)“法国大革命所采纳的正是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信念,这使得孟德斯鸠的政制理论,除了以最刻板的权力分立形式外,无法被接受。”(注:[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66页。)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的“政府理论是对混合和均衡政治思想的一种直接的抨击,在法国大革命对贵族权力以及后来对君主权的抨击中,这种理论达到了其最高峰,卢梭的理论在当时至高无上就意味着孟德斯鸠关于英国宪制的观点不大可能为人们所接受。”(注:[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0页。)卢梭的主权不可分理论在大革命时期得到了具体验证,表现在两个方面。.页脚... .一是抛弃英美的两院制,实行一元制。在法国应建立一院制的议会还是两院制的议会?当时代表王政派的议员们主张实行美国式的两院制以代替富于贵族式的英国两院制;革命派主张建立一院制,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他们坚持认为,立法权应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一院制议会来行使,一院制符合主权在民原则,既然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达,而公意只能有一个,代议机关又是代表公意的,因此议会应取一院制,两院制违反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1789年9月10日的表决中,以849票对89票(122票缺席)的压倒多数否决了两院制,通过了实行一院制的决议。(注:参见洪波:《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8页。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页。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95页。)但随着革命的结束和卢梭主义影响的消失,法国人为了消除“一院制的恶果”和“过去的不幸”,在经过多年的争论和实践之后,1875年宪法使两院制在法国最终确立,一直延续到今天。二是反对分权,导致“立法中心主义”。如果说1791年宪法是崇尚权力分立的孟德斯鸠主义的试验场,1793年宪法就是孟德斯鸠主义的火葬场。1793年5月10日,罗伯斯比尔在《关于宪法》的演说中,谈到分权原则时说:“权力均衡,在当时的风气似乎要求我们这样对各邻国表示尊敬的时候,在我们过分的自卑感使我们赞美外国一切稍微有点像自由的制度的时候,我们可能更醉心于这种制度。但是只要稍加思索,就不难察觉,这种均衡只可能是幻想或灾难,它会使政府毫无作用,甚至不可避免地会使相互竞争的各种权力联合起来反对人民。……我们同这种平衡暴君权力的安排有什么相干呢?需要彻底铲除暴政;人民不应该在领主间的争论中寻找喘息的机会,人民权利的保障应当是自己的力量。”(注:[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45页。)1793年宪法是一部典型的卢梭式宪法,主要体现在坚持人民主权,摈弃三权分立,庄严地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动摇的和不可让与的。”(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这无疑是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思想成分在宪法中的沉淀。革命过程中,在为挽救社会事业所必须的名义下,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公会被赋予无限制的权力(全部权力),“为了捍卫自由事业,国民公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切合理的或强力的手段”。(注:转引自申晨星:《卢梭思想与雅各宾主义、波拿巴主义》,载楼均信主编:《法兰西第一至第五共和国论文集》,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这种“立法中心主义”势必导致孟德斯鸠所崇尚的“公民政治自由”的毁灭。对此,当代新自由主义思潮的重要代表哈耶克作过精辟的分析:“法国大革命曾经试图为增进个人的权利而树立法治,但其目标并未实现,原因在于大革命的一种致命信念,即既然所有的权力都已置于人民手中,一切用以防止权力滥用的保障措施也就不再必要了。”(注:转引自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921页。)(二)主权不可代表论与直接民主制的建立卢梭明确指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可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页脚... .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大错而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5页。)“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只有在全体人民都参加立法的国家里,人们的自由、平等才能得到保证。“雅各宾派从卢梭那里吸取了有利于由人民投票批准法律和选举公职人员的论据”(注:[苏]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3页。)“在这个问题上,作为卢梭的忠实学生的马拉,认为必须规定,代表们通过的法律只有在拥有主权的民族批准以后才能生效。由于提出了这一全民批准法律的要求,因此马拉远在革命前就已经事先想到了1793年的革命宪法的一个条文。”(注:[苏]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88页。)这就是后来宪法规定的第十条“人民议定法律”。1793年的雅各宾宪法在交全民投票时,获180多万人拥护,反对者只11万人。在选举公职人员方面,1793年宪法规定,主权的人民包括法国公民的全体(第七条),人民直接选任代表(第八条),人民委托选举人选举行政官、公共仲裁人、刑事审判官和大理院的审判官(第九条)。“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最后,当这些集团中有一个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你就不再有许多小的分歧的总和,而只有一个惟一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因此,为了很好的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40页。)在卢梭这一思想的影响下,“公开性”不仅被视作人民大众行使自身权利的依据,而且被看成是杜绝政界一切阴谋诡计的根本手段。具体表现在:(1)反对民主程序中的无记名投票,复归古代的唱名、鼓掌表决,1793年宪法甚至要求民事仲裁人“进行判决的评议是公开的,他们应高声发表意见”(第九十四条)。(2)国民议会的会议应当是公开的(1793年宪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允许民众旁听,导致实践中旁听者通过鼓掌或呐喊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允许群众举着武器在议会大厅内列队游行示威,直接左右了议员们的意志。(3)1793年宪法还废除了议员的“立法豁免权”,将民众对代表的监督扩大到令人吃惊的地步。总之,卢梭民主政治的原则,这时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真理。拉卡纳尔写道:“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革命替我们阐明了《社会契约论》。”(注:[苏]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46页。)(三)革命权论与起义权的宪法确认.页脚... .卢梭十分重视人民对暴君的革命权,强调这是社会契约赋予的权利。他认为,人民设置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树立人权”,当君主腐败而用个人意志代替公意、篡夺国家主权侵害人民的生存要素(财产、自由和生命)而出现暴君时,政府完全违背了人民的目的,人民为维护社会契约、主权和其他权利有权用暴力推翻暴君。“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候起,社会之约就被破坏了,于是每个公民就当然地又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这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根据义务的了。”(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页。)“‘当人民被迫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一旦公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他们的自由的,所以人民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夺去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9页。)从而表明,通过暴力革命恢复自己的社会秩序,这是人民的神圣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在卢梭伟大思想的激励和鼓舞下,1789年7月14日,巴黎民众攻陷象征封建统治的巴士底狱,自此以后民众强烈地感受到自己强大的无坚不摧的力量。也是在这一年的10月5—6日,巴黎妇女进军凡尔赛,公然侵入王宫,试图通过把“面包坊老板、老板娘和小伙计”(即国王、王后和王子)带回巴黎置于直接监督之下,以使困扰百姓多年的“面包问题”得到永久性的政治解决。“人民起义权”的概念由此在群众心目中被具体形象化了。它将推动群众在革命的关键时刻一次又一次地诉诸这种手段。1792年8月10日,起义者冲进立法议会所在地——“马奈兹”大厅,抓住路易十六、解散议会,废黜君王,诞生了法兰西共和国。巴黎人把这一天的革命叫做“无套裤汉的革命”。在讨论1793年《人权宣言》的过程中,罗伯斯比尔等人不满足于只承认“以合法手段反抗压迫的权利”,也反对把反抗压迫说成是“自然权利”,力图赋予反抗以一种合法形式,强调“把反抗压迫权套上合法的形式是专制的最后表现”。(注:[法]索布尔:《法国革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37页。)其结果是,1793年宪法前的《人权宣言》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强化了群众的革命起义传统:“反抗压迫乃是另一些人权的当然结果”。“当社会成员之一受到压迫时,即是对社会的压迫。当社会受到压迫时,即是对其各个成员的压迫。”“当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对于人民及一部分人民而论,起义就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不可缺少的义务。”从此,法国难有小民主,要有就是大民主了,表现在抬腿就上街,动辄就起义。查看此后的法国历史,经常会出现一句“巴黎上空再次响起革命的警钟,起义人民纷纷在各区聚集”。也许看到“革命”具有导致政局不稳的后遗症,1795年的《人权宣言》对“起义权”只字未提。但从法国革命到后来的“巴黎公社”这一百年间,几乎没有什么和平的政权交接,暴力政变和暴力镇压却演化成了交替拉锯的“政治习俗”。.页脚... .三、卢梭的爱国教育思想与法国大革命与卢梭同时代的其他启蒙思想家在批判王朝国家时,曾响亮地提出“专制之下无祖国”这一口号。卢梭一方面赞同和继续着这种批判,同时又更加深化了这一理论主题。在他心目中,祖国不仅只是一个地理区域概念,而且有着更为广泛的内容,他给祖国这样定义:组成祖国的不是城墙,不是人,而是法律、道德、司法、政府、宪法和由这些事物决定的存在方式。祖国存在于国家与其民众的关系之中,当这些关系没有了,祖国也就成为子虚了。为了加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必须要对民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实践证明,卢梭的这一教诲在大革命中为革命者所遵从。(一)公民宗教理论与法国的“最高主宰崇拜”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章中说,为了国家的巩固,增加一些宗教的动机是必要的。法律除了本身产生的那种力量以外,还应有另一种力量,这种力量是宗教给它的。国家非常关心的一点,就是要使每个公民都有一个可以促使他热爱自己责任的宗教。天主教不能成为这样的宗教,因为它的精神只有利于暴君制。对于国家来说,宗教的教条只有涉及到公民的道德和责任时才是有意义的。“最高权力应当规定一些决定公共行为的教条,如果没有这些教条就不能成为良好的公民。它们的总和构成‘公民宗教’。这些教条非常简单,这就是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和关怀备至的神明的存在,未来的生命,正直者的幸福,对坏人的惩罚,社会契约和法律的神圣。在其他方面每个人都可以持不同的见解。但是国家有权驱逐不信仰公民宗教教条的人,——这不是因为他没有信仰,而是因为他反对社会。同样地,如果有人已经公开声称信仰这些教条,而他的行为却如同不信仰这些教条的人一样,那么国家就应当处以死刑,因为他在法律面前说了谎。”(注:《卢梭全集》法文版,第7卷,第258—259页。转引自[苏]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1页。)在卢梭看来,公民宗教并没有任何形式的宗教敬拜仪式,它是一种没有教堂和教士的宗教,其惟一的教职人员就是行政官,公民向行政官公开表明他遵守《信仰宣言》忠于国家和个人道德有关的条款。公民信仰宣言的条款“应由主权者规定”。(注: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5—186页。)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罗伯斯比尔在所有事情上都是卢梭的忠实信徒,在宗教思想方面也步他的后尘。”(注:[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33页。)“卢梭学说中的‘宗教认可的合法性’,曾明显而又令人信服地被罗伯斯比尔的公安委员会的宗教政策证实了。”(注:[苏]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2页。)这就是“最高主宰崇拜”(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就有“最高主宰”的提法。原因在于,当时的社会仍处于宗教不可缺少的.页脚... .时代,起草者还不可能提出废除宗教的口号。从理论上说,“最高主宰”不是天主教中的上帝,而是出自卢梭的自然神论和人格化的神。从策略上看,当时法国大多数人仍然是天主教的虔诚信仰者,这种提法既照顾到信奉天主教人们的宗教感情,又同时满足了信仰其他宗教或不信教人们的要求。不过,“最高主宰”是什么,只能处在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状态。而随着天主教的摧毁和革命的需要,必须让它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样子出现在法国人面前。)的确立。1794年花月18日(5月7日),罗伯斯比尔以救国委员会的名义,向国民公会提出《关于宗教、道德思想与共和国各项原则的关系,关于国家节日》的报告,并附《关于最高主宰崇拜和国家节日法令》的草案。历史学家将其总称为“花月法令”。这是罗伯斯比尔一生中的代表作品。在报告中,他凭个人的信念并从政治出发,希望人民由此树立一种能淳化风俗、强固道德信仰的宗教:“在立法者眼里,凡是对人有用,对实践有益的就是真理……对最高主宰的存想意味着对正义的不断存想;因此,最高主宰的观念是社会的,又是共和主义的。”(注:[法]索布尔:《法国大革命史论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66—67页。)“神的存在,来世之说,社会契约和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这些都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基础。”(注:[苏]卢金:《罗伯斯比尔》,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4页。)在罗伯斯比尔的建议下,《关于最高主宰崇拜和国家节日法令》的草案获得通过。该法令共15条,最能说明最高主宰崇拜的性质、目的的有:“法国人民承认最高主宰的存在和灵魂不灭论。”(第一条)“法国人民认为,完成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是崇拜最高主宰的最好的方法。”(第二条)“法国人民认为,在那些应尽的责任中,最重要的是痛恨背信弃义和专制统治,惩罚暴君和叛徒,帮助不幸者,尊重弱者,保护被压迫者,为自己的邻人尽力做好事,并以正直态度对待所有的人。”(第三条)“择定牧月20日(1794年6月8日)为最高主宰的全国纪念日。”(第十五条)(注:参见陈崇武:《罗伯斯比尔与法兰西共和国设想的蓝图》,载楼均信主编:《法兰西第一至第五共和国论文集》,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38、39页。)此法令颁布后被制成大标语、大幅宣传画,覆盖所有的大街小巷。在最高主宰的全国纪念日这一天,法兰西共和国举行了隆重的开教大典、游行和集会。全国的共和国庙门额上刻着“法国人民承认主宰及灵魂不死”。最高主宰的崇拜产生了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反革命武装的力量,相当数量的农民天主教徒参与了叛乱。(二)重视教育的思想与人权宣言的传播卢梭认为,国家依赖着公民,公民必须具有爱国美德。对此,必须要建立一整套教育体系,通过教育来强化和加深公民对祖国的热爱,培养自由祖国的公民,把对祖国的热爱与热爱民主共和紧密联系起来。而培养公民并非一日之功,必须从儿童时代开始,教育他们爱自由、爱法律、爱祖国。(注:参见[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1页。)他还列举了具体的内容,如要让孩子10岁时知道祖国所有的物产,13岁知道祖国各个省份、道路和城市,15岁时通晓祖国的整个历史,17岁时知道所有的法律。1793年12月19日.页脚... .,国民公会通过了《公共教育法》。其基本原则是教育免费并且公办。不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入学,儿童在8岁前即应入学,家长、监护人或保护人不得在儿童于学校至少连续读满3年之前让其退学。家长、监护人或保护人应将儿童或受保护的未成年人送入初等学校。如有不遵守规定者,应受警事管教法庭的检举。如其不遵守的法令的动机被认为并非正当时,对初犯者处以相当于其所纳税款的1/4的罚金;如属再犯其罚金加倍,违法者将被视为平等的敌人,并被剥夺公民权10年。国民公会责成教育委员会提出公民教育中绝对必需的知识的基础书籍,并宣布此类书籍首要的几种为《人权宣言》、《宪法》和《英勇善行一览》。(注:转引自《关于雅各宾专政时期的文教政策》,杨子竞译,世界历史1979年第6期。)在革命过程中,人们教孩子们学习《人权宣言》和宪法,孩子们登上讲坛宣读宪法。(注:[法]索布尔:《法国大革命史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95页。)(三)大众节日思想与国家激发人民的理想精神除了正规的学校教育外,卢梭还提出要通过节日、公共庆典等方式来培养所有公民的爱国热情。卢梭生前曾在给科西嘉、波兰的立法建议中,多次提出执政者应有意识地创造大众节日文化,以凝聚民族向心力。对此,雅各宾派的创造能力,可能已臻世界历史中同类活动的巅峰程度。1793年12月关于组织国民教育的法令中,全国和地方性的节日与公民会议、剧场、军事演习等一起被列入“国民教育第一阶段”的内容。(注: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23页。)罗伯斯比尔把规定国家节日作为公共教育的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他说:“应该有整个共和国的普遍和隆重的节日;每一个地区,也有特殊的节日,它们可以是一些休息日,也可以代替那些由于局势紧张而取消了的原来的节日。”“所有的节日都以唤醒使人类生活具有美丽和光彩的普遍感情,唤醒对自由的热忱、对祖国的爱和对法律的尊重为目的。”(注:波普朗编:《罗伯斯比尔选集》,巴黎1973年版,第176页。转引自陈崇武:《罗伯斯比尔与法兰西共和国设想的蓝图》,载楼均信主编:《法兰西第一至第五共和国论文集》,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在他的建议下,1794年5月7日国民公会通过法令,规定法兰西共和国每年都将庆祝1789年7月14日、1792年8月10日、1793年1月21日、1793年5月31日这些节日。(注:这些日子分别为攻陷巴士底狱日,巴黎人民起义、废除国王日,处死路易十六日,雅各宾派开始执政日。)法兰西共和国将每十天分别纪念36个全国性节日。(注:这些节日包括:最高主宰和自然节,人类节,法国人民节,世界自由节,热爱祖国节,憎恨暴君和叛徒节,真理节,正义节,廉耻节,光荣和不朽节,友爱节,艰苦朴素节,勇敢节,诚实节,英雄主义节,大公无私节,禁欲主义节,爱神节,夫妇挚爱节,父爱节,母爱节,孝顺节,儿童节,青年节,成年节,老年节,灾祸节,农业节,工业节,祖先节,后裔节,幸福节。)可以说,几乎达到了十天一大庆、五天一小庆的频繁密度。节庆的主题设计罗伯斯比尔都亲自过问,节庆活动通常都设计成人民大游行,人人都必须参加,并必须按照行业、性别、年龄排成行列,井然有序地通过广场。结语.页脚... .1789年巴黎人民攻克巴士底狱后,举国欢腾,取得革命胜利的人民为此特制了一种扑克牌。在扑克牌的梅花K上画的是卢梭立姿全身像:身着红色长袍,手执一本《社会契约论》,面部表情作沉思状。像的两旁,一边写的是“让-雅克·卢梭”,另一边写的是“智者”两个字。1791年12月21日,国民公会通过决议为卢梭立一座雕像。1793年春天,国民公会决定把卢梭尊为先贤。1794年10月15日,卢梭的遗棺从落葬地起柩。次日,国民公会的一个代表前去接收卢梭遗骸,仪式在《乡村牧师》的音乐中进行。17日,卢梭落葬于先贤祠,国民公会主席坎巴塞雷斯宣读葬词:“我们向卢梭致敬,我们的再生——我们的道德、风俗、法律、观念、习俗所发生的一切幸运变化,都归功于他。”卢梭的特殊人格已经成为法国大革命的象征。卢梭的名字永远与法国大革命相提并论。.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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