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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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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食品罪主观罪过之认定一、问题的提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观罪过的认定争议涉案人员谭某某负责L市某调味品厂原料采购与成品销售,林某某负责生产。2016年5月,谭某某向他人购进“高级精制盐”24袋,并交代林某某用于生产调料。当月18日,林某某安排工人使用上述“高级精制盐”生产米粉汤料,后被L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被当场扣押“高级精制盐”21袋,其中未开封11袋、开封10袋、剩余3袋未扣押。经清点,林某某使用该批“高级精制盐”生产米粉汤料半成品10桶,成品5袋(净重25kg)。经
2、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该批“高级精制盐”为不合格产品;使用该批“高级精制盐”生产的螺蛳粉专用汤料半成品中未检出碘含量。2016年6月6日,经L市某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终结并移送L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L市某区检察院认定无证据证实谭某某、林某某主观上“明知”销售的食盐是无碘盐,认为指控谭某某、林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谭某某、林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本案在认定涉案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时存在较大争议。从案例涉案情况来看,本案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及米粉汤料的客观事实
3、十分明确,主要争议在于涉案人员主观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明知,即涉案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之主观罪过是认定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这也是认定该案罪与非罪的关键。另外,是否要求涉案人员对购进的食盐主观上应履行注意的义务、并且要求注意到什么程度才无需负刑事责任,这个问题也是值得探讨的。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观罪过的性质8学海无涯浅谈食品罪主观罪过之认定一、问题的提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观罪过的认定争议涉案人员谭
4、某某负责L市某调味品厂原料采购与成品销售,林某某负责生产。2016年5月,谭某某向他人购进“高级精制盐”24袋,并交代林某某用于生产调料。当月18日,林某某安排工人使用上述“高级精制盐”生产米粉汤料,后被L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被当场扣押“高级精制盐”21袋,其中未开封11袋、开封10袋、剩余3袋未扣押。经清点,林某某使用该批“高级精制盐”生产米粉汤料半成品10桶,成品5袋(净重25kg)。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该批“高级精制盐”为不合格产品;使用该批“高级精制盐”生
5、产的螺蛳粉专用汤料半成品中未检出碘含量。2016年6月6日,经L市某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终结并移送L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L市某区检察院认定无证据证实谭某某、林某某主观上“明知”销售的食盐是无碘盐,认为指控谭某某、林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谭某某、林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本案在认定涉案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时存在较大争议。从案例涉案情况来看,本案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及米粉汤料的客观事实十分明确,主要争议在于涉案人员主观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明知,即涉案人员主观上是否
6、存在故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之主观罪过是认定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这也是认定该案罪与非罪的关键。另外,是否要求涉案人员对购进的食盐主观上应履行注意的义务、并且要求注意到什么程度才无需负刑事责任,这个问题也是值得探讨的。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观罪过的性质8学海无涯浅谈食品罪主观罪过之认定一、问题的提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观罪过的认定争议涉案人员谭某某负责L市某调味品厂原料采购与成品销售,林某某负责生产。2016年5月,谭某某向他人购进“高级精
7、制盐”24袋,并交代林某某用于生产调料。当月18日,林某某安排工人使用上述“高级精制盐”生产米粉汤料,后被L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被当场扣押“高级精制盐”21袋,其中未开封11袋、开封10袋、剩余3袋未扣押。经清点,林某某使用该批“高级精制盐”生产米粉汤料半成品10桶,成品5袋(净重25kg)。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该批“高级精制盐”为不合格产品;使用该批“高级精制盐”生产的螺蛳粉专用汤料半成品中未检出碘含量。2016年6月6日,经L市某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终结并移送L市
8、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L市某区检察院认定无证据证实谭某某、林某某主观上“明知”销售的食盐是无碘盐,认为指控谭某某、林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谭某某、林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本案在认定涉案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时存在较大争议。从案例涉案情况来看,本案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及米粉汤料的客观事实十分明确,主要争议在于涉案人员主观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明知,即涉案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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