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研究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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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研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而依然驾驶,对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性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除非确证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的动机,否则一般意义上的醉驾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的范畴,行为人故意“醉驾”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认定本罪主观罪过为故意而非过失的逻辑前提。作为抽象危险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间接故意认定复杂,尤其是其意欲因素的质与量往往与自信过失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为此,提出拟制的间接故意概念,即根据“醉驾”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盖然性,只要行为人对醉驾有认识,就推定行为人

2、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持放任态度,从而认定间接故意。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车;故意;拟制的间接故意  :D924.32:A:1672-3104(2013)01?0093?07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经过第三次审议并通过,醉驾正式入刑。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行为数量同比大幅下降,治理成效明显。据统计,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2010

3、年同期下降43.7%。[1]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构成的危险驾驶罪①的规定过于抽象、概括,司法实务对本罪的认定尤其是对主观要件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影响了本罪的准确适用和刑法实施效果。  一、问题的提出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旨在处罚醉酒驾车的危险行为而非肇事的结果,即只要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本罪就成立,因而是危险犯。依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危险犯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那么,本罪之主观要件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抑或两者兼具,学界并未达成共识。  有论者认为本罪之主观罪过为故意,且多为间接故意。如赵秉志教授认为:“在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

4、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2]另有论者认为本罪之主观罪过只能是过失,依据我国的罪过理论,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明显持反对态度,不可能是故意。[3]有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本罪之主观要件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醉酒者一般情况下在醉酒前是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这一危害结果的,因为根据经验其轻信可以避免。由此,在整个醉洒过程中以及醉酒前,醉酒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是不希望的,其主观罪过形式是过失。但是,也有一些醉酒者故意使自己陷入醉酒状态,放任危害情况的发生,抱着一种无所谓的心态。这种情况可以直接认定为故意,且绝大部分是间接故意,当然也不排除直接故意。[4]还有论者认为,“醉驾

5、型”危险驾驶罪既不是故意犯罪也不是过失犯罪,传统刑法理论不能合理解释醉驾犯罪在主观上的可归责性,其主观罪过突破了传统的罪过理论,应属于严格责任。[5]  由此可见,学界对于本罪的主观罪过主要集中在故意与过失之争,折中说和严格责任的呼声甚微。事实上,部分学者倾向于认为本罪为过失犯罪,而不是故意犯罪,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认为行为人醉驾,对法益侵害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故意醉驾不存在危险驾驶罪适用的余地;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处罚较轻,只规定了罚金、拘役,更符合过失犯罪的刑罚设置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笔者认为,前述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故意醉驾

6、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观点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其次,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的认定中,存在间接故意与自信过失难以区分的一个中间状态,即在考察行为人对危险结果的意欲因素时存在灰色地带,究竟是故意、过失、第三种罪过抑或严格责任呢?②下面笔者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具体论述。  二、故意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假命题  依据我国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6]分析可知,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列举以危险方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

7、安全驾驶机动车而依然驾驶,对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性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除非确证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的动机,否则一般意义上的醉驾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的范畴,行为人故意“醉驾”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认定本罪主观罪过为故意而非过失的逻辑前提。作为抽象危险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间接故意认定复杂,尤其是其意欲因素的质与量往往与自信过失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为此,提出拟制的间接故意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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