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认定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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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认定探讨  论文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规定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这两种行为在主观形式的认定上,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分别从这两种行为的主观定性上进行分析论证,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犯罪。  论文关键词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故意   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但风险越来越多,汽车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为更多的家庭所拥有,但危险也随之而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致四死三伤、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致五死四伤、佛山黎景全醉酒驾车摔死两人、杭州胡斌飙车撞死一人……这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惨案一次又一次地触痛着广大公众的神经,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很大

2、的威胁。为顺应民意,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通过,为我国有效打击无视交通管理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改善目前道路交通领域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强对社会的风险防范,打开了新的局面。但是,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的罪名,在犯罪构成与认定方面都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本文就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来进行探讨。  有人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或间接故意,但本人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在我认为,我们理解和分析一个罪名不能只简单的从罪名本身的构成出来,要联系到设立罪名时的客观现实环境和理论背景。  一、危险驾驶罪中“危险”的性质判断  

3、危险犯根据危险程度可以分为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进而具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进而抽象危险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豍毫无疑问,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但是它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呢?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初衷旨在提前保护可能会受到侵害的生命财产的安

4、全。危险驾驶罪并不以实害结果的出现为犯罪构成要件,因为当危害结果尚未出现时,刑法就加以了保护。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刑法就推定或拟制构成该罪,而不过多考虑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到底是否存在一定具体危险或足以可能造成的某种实害,更无须法官进行具体或个别的判断(公安部交管局明确表示,只要实施醉驾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检发言人表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律起诉)。  二、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分析3  犯罪主观方面作为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历来就受到学者们十分重要的关注或研究。行为人的

5、主观状态,直接可以影响到对于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的评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危险驾驶罪概括规定为两种类型,即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醉酒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下面就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方式的主观方面分别进行分析。  (一)追逐竞驶主观方面认定  有学者认为追逐竞驶主观方面的表形式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行为人追逐竞驶往往是出于找乐或泄愤,寻求某种精神刺激。在追逐竞驶的过程中,行为人以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往往是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有很高

6、的自信,相信在快速行驶的过程中,仍能控制车辆,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此,笔者认为,追逐竞驶的主观方面的认定仍应为故意,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为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有着严格的规定,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了严重的结果的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情形之一——追逐竞驶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在此,对“情节恶劣”应该作何理解?是不是要造成实害而惨重的后果才能将其认定为“情节恶劣”?笔者认为,情节恶劣并不等于后果惨重,如果后果很惨重就有可能认定为其他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而不再定危险驾驶罪。在此,情节恶劣所造成的后果,不一定就是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实害后果。因而也就不能将追逐竞驶在主观方面直接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是一种基本的责任形式。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豏行为超速、高速、随意追逐竞驶,对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的后果一般都是有认识的。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此有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原因在于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属于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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