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危险驾驶罪初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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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危险驾驶罪初探论文.freel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可见,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醉酒驾驶,其标准是客观的,即使实务中不同的人因饮酒达到醉酒程度,完全丧失驾驶能力有不同的表现,也只能以上述规定为标准。此外,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只要行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严重结果即构成犯罪。当然,如果因此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主体从修正案的规定来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

2、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此,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在对具体的案件量刑时,可能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由于驾驶机动车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那么对无驾照者的危险驾驶行是否需要苛以较有驾照者更重的刑罚?笔者认为,无驾照驾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无驾照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其主观恶性更重,对公共安全威胁更大,为了预防犯罪,有必要予以严惩,相同情况下,可以比有驾照者处以更重的刑罚。(四)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这两种形式合称罪过)以及犯罪目的和动

3、机几种因素。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态度是十分复杂的,其中犯罪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需的要件,而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本文主要探讨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即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也是目前学界和实务界针对危险驾驶罪讨论的热点之一。对此,笔者将在下一部分予以专项探讨。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认定(一)观点争鸣在修正案出台前后,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各种观点、见解可谓纷繁林立。纵观这些观点,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1.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

4、罪过形式表现为故意。如有观点认为:“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若行为人打算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即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有了预见,而有了这种预见之后仍然实施这种危害行为,就是一种放任。当然应该承认行为人在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时,存在轻信自己不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心态这种情况,但因为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能轻易认为可以避免,而且这种行为是一种对公共道路安全和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均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是应该以刑法严厉的规定来规范公民不可实施的一种行为,因此严格限制行为人以过失为借口逃避刑事责任,必须将

5、过失的心态排除在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其主观方面应为故意”。2.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表现为过失。如有观点认为:“可以分析出,如果行为人具有不希望结果发生的意志,那么发生危害结果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而行为人具有希望结果不要发生的意志时,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在绝大多数高危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对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因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应该是过失。”3.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如有观点认为:“危险驾驶行为很难全部认定为故

6、意。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结果犯的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即对结果有故意。其中,间接故意是以行为人放任撞死撞伤人的事故后果发生为成立条件的,仅仅只是对行为的危险性有认识而又故意实施的明显不够,如果没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只是轻信不会发生,无疑不能认定为有间接故意。以飙车行为为例,行为人认识到在车辆众多的公共交通区域飙车有可能撞死撞伤人的后果,但认为自己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不容易出问题,结果由于控制不住而使他人重伤或死亡,应认定为行为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7、二)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表现为过失,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应明确故意与过失的区别。犯罪故意对行为致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明知故犯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所表明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犯罪过失。两者实质上的区别在于故意是计划的实现,而有意识过失仅仅是轻率。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行为人追逐竞驶或醉酒后驾驶,在通常情况下都不会是故意的,而仅仅是有意识的过失。毕竟,如果出现危险状态乃至实害结果,行为人自己也是受害者,而且可能是受伤害最严重的,

8、在人类趋利避害的心理状态下,其通常不会“希望或放任”自己也处于危险状态之中。虽然行为人有一定的风险意识,或者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或轻率而导致了危险状态的出现。其次,从立法角度考察,修正案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增设于交通肇事罪条款之后,说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存在密切联系。所以在探讨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时,还可以从交通肇事罪入手。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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