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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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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浈江区、武江区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第三条 市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完成项目现售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购房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8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
3、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存商品房预售款。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提供购房者本人存入专户的现金缴款单或转账单;如用银联POS机刷卡的,必须提供购房者本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确认的刷卡纸及专户银行出具已确认进入专户的对账单。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形象进度、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取得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取得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
4、工程建设费用的3%。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核算以《韶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备案表》作为依据。第八条监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参照本市市区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情况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核定需重点监管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额度(以下简称重点监管额度)。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约定分期付款并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分期付款额度视同纳入监管的预售资金。8监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专用账户情况进行监督,并可对工程进度进行实地核查。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专用账户,在项目竣工
5、之前,重点监管额度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进入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数额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将超出部分转出,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形象进度完成节点,提交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的《工程进度记录表》。2、结构封顶节点,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3、竣
6、工验收节点,提交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签字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在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的,必须由预售款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并对工程进度做现场记录。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监管银行以及专用账户的名称、账号、对应的POS机工号证明等信息在售楼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公示。8第十三条预售款监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资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不
7、予拨付通知书。第十四条入账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文件退回相应购房款。入账资金超出重点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第十五条预售项目完成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向监管部门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监管银行凭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解除相应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可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
8、,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使用: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2、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3、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4、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应当暂停拨付的其他情形;5、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8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可不予核准使用申请:1、超出用款额度的;2、未按规定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3、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4、在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5、未按规定提供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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