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ID:14142337

大小:86.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26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_第1页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_第2页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_第3页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_第4页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2、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9(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相关行业监管工作。商业银行在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对专用账户

3、进行监管。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现金。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共同制定。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部分实行重点监管,优先保障工程建设。重点监管额度是指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代征代建等相关建设费用总额。其中,住宅

4、项目应包括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9(一)项目重点监管额度;(二)项目用款计划;(三)专用账户名称、账号;(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公示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及监管协议。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门户网站公示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名称及账号。第九条项目用款计划按照地下结构完成、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初始登记完成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项目拟预

5、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7层以上(含7层)10层以下建筑的,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10层以上(含10层)建筑的,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自身资金状况、融资能力,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完成初始登记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额度的5%。第十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区县建设项目综合建设费用,并根据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核定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及各节点用款额度。核定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及各节点用款额度时,应考虑其建设和销售特点。第十一条预售项目需变更监管银行

6、的,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先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期间,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9项目暂停网上签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原监管银行解除监管协议,重新选定监管银行,开立新专用账户,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项目已销售的,还应向全部购房人及购房贷款银行告知监管银行变更情况,并将原专用账户内资金全部转入新开立的专用账户,撤销原专用账户。上述事项办理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以下材料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恢复该项目网上签约。(一)变更监管银行申请;(二)解除监管协议;(三)新签订的监管协

7、议;(四)已告知购房人监管银行变更情况的证明材料;(五)已告知购房贷款银行监管银行变更情况的证明材料;(六)新监管银行出具的资金转入新专用账户的证明材料;(七)原监管银行出具的原专用账户撤销的证明材料;(八)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变更、项目转让等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变更手续。第三章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第十三条项目预售过程中,购房款应直接存入专用账户。9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除定金外的其他商品房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应在完成商品房网上签约后五个工作日内存入

8、专用账户。第十四条购房人申请贷款的,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