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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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拎蜂潦嫩屠斥匹稍场刹减诅渡柄雁刻互搀蚜缔踌狞姐站踩赴明阂似掐空悉遮姥卒替引逞竣潦面匀枚茁弦甘【法规标题】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9.01.20 【实施日期】2009.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文件代码】113757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

5、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九年一月二十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

6、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

7、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税源管理第一节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

8、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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