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管理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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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税收管理培训内容一、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定义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对非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和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活动,主要包括对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的税收管理。1、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界定。2、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明确居民与非居民概念的意义(1)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2)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3)对于谈签和执行税收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

2、的征税权。(4)有利于实行专业化管理,提高管理质量。二、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151、对非居民企业经营所得的管理。主要是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主要包括对外国企业在华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国际运输等的税务管理。2、投资所得管理。主要是针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所得,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获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行使税收管辖权。具体来讲,主要是对非居民在我国境内获得的股息、利息

3、、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征收企业所得税。3、财产所得管理。主要针对非居民在我国境内的财产行使税收管辖权。主要体现为对财产转让收益的征税,分为动产、不动产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4、非居民个人劳务所得管理。主要针对非居民个人在我国从事劳务发生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包括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个人从事专业性劳务,如律师、医生、设计师、会计师等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发生的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又称受雇所得,是指个人依据雇佣合同履行雇佣义务发生的所得。5、对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

4、动涉及的其他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的管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者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15注意新营业税条例的变化。三、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主要工作流程1、识别非居民企业和个人;2、明确所得或收入性质;3、判定所得或收入来源地;4、确认税基、适用税率;5、履行申报或扣缴;6、运用税收协定。四、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主要问题及成因(一)问题1、漏征漏管现象时有发生。大量的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国际运输或设立其

5、他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2、税收收入时有流失。一是利用虚假合同,隐瞒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二是滥用税收协定;三是通过在避税地设立空壳公司转让境内公司股权逃避我国税收;四是通过在境外支付在境内的劳务报酬方式逃避我国税收。(二)成因1、税源突发性、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信息不对称。2、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居民”与“非居民”去年首次写进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正式使用“居民”15与“非居民”术语。另外,《征管法》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税收程序法,侧重于居民纳税人的管理,对

6、非居民税收控管的手段乏力。3、认识和重视程度不足:缺乏应有的认知;以税收收入论英雄;没有形成专业化管理机制。4、管理制度不够规范:法规陈旧,没有形成针对性强的管理规范;过度依赖于售付汇,管理被动。5、人员素质不适应:专家人才匮乏。6、部门配合不力:系统内部、国地税、系统外部门和国际合作。五、非居民税收管理专题案例间接转让股权中不合理商业目的判定1、案例发现及背景n2008年5月,我局某税务所通过合同登记备案发现重庆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新加坡B公司将其在新加坡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

7、C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重庆A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338万元。税务机关调查发现:被转让方新加坡C公司实收资本仅为100新加坡元;新加坡C公司持有重庆D公司31.6%的股权;除此之外新加坡C公司没有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活动。152、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新加坡C公司实质是一个空壳公司,B公司设立C公司的运作明显是一种以避税为目的的税收筹划。新加坡C公司的功能是充当新加坡B公司转让重庆D公司股权的管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新加坡B公司转让新加坡C公司股权的实质是转让重庆D公司31.6%的股权。按照《中

8、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三条第五款:“除第四款外,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其他法人资本中的股份、参股、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或其他法人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处理结果:经过与新加坡B公司协商,2008年10月,由重庆A公司对新加坡B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代扣代缴了预提所得税98万元。3、难点分析B公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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