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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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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文件·15·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海南西环铁路三亚段安全保护区有关事项的通告三府〔2015〕262号市政府文件·15·根据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的有关规定,新建海南西环铁路已按要求完成绘制安全保护区图,并设置了安全保护区标桩,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现就穿越我市境内的新建海南铁路安全保护区有关事项进行通告如下:一、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侧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为:(一)城市市
2、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二、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三、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
3、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四、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五、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4、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六、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市政府文件·15·七、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
5、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八、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九、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
6、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气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其他事项参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执行。特此通告。三亚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市政府文件·15·规范性文件备案号:QSF—2015—020041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三府〔2015〕269号市政府
7、文件·15·为了改善三亚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在本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划定以凤凰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各1公里的地带、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区、林地为秸秆禁止露天焚烧区域(以下简称:禁烧区)。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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