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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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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二〇一五年九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浙六和法意(2015)第225号致: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所涉有关
2、法律事宜,出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本所于2015年6月11日出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根据中国证监会151632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于2015年8月17日出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3、(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于2015年9月18日召开的2015年第79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浙大网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有条件通过。现就重组委提出的审核意见出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2-2-1(一)》、《
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方向本所提供了相关的证明和文件。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术语、释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使用的术语、释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或指向,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提供或披露
5、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补充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网新电气、网新信息承接相关业务应取得的资质及条件。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回复】一、网新电气承接相关业务应取得的资质及条件根据《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网新电气承接交通智能化业务应取得的主要资质及条件如下:序号资质名称取得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6、(一)综合条件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2.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计算机信不少于15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息系统集1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成企业资于5000万元。质壹级(二)财务状况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财务数
7、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2-2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三)信誉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5.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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