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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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思索  【文章摘要】中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以及法律结构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我们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信托的新型理论基础和完善的运行模式,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竞争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投资信托基金建设,完善政府监管,保证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顺利运行。【关键词】农村;土地信托;法规自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所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仍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源自于英美的土地信托制度似乎是不二选择。8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农业问题最突出的部分即土地问题,土地问题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今,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务工,极大的影响了农

2、村土地的经营现状。首先,绝大部分农民工收入较少,在城市生活缺乏保障,因而不愿意放弃农村自有土地,但是他们又没有时间经营,从而导致经营不善;其次,农业大户想继续扩大农业规模,但是缺乏有效途径,转包经营不仅规模小,而且时间变化大,难以集中。所以,目前农村土地经营面临的主要问题即如何实现土地利用率的提升,如何最大限度的增加农民收入以及解决集约化经营问题。由此可见,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目前土地改革的迫切需求。1农村土地信托的基本理论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但是由于信托制度所具有的双重所有权理论与大陆系国家“一物一权”的理论严重冲突,所以大陆系国家并不认同此种制度,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

3、不断发展,信托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凸显,大陆系国家逐渐接受这一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大量信托投资公司,并于2001年颁布《信托法》,以规范信托行为。但是我国目前的信托主要用于商业领域,农村土地信托刚刚起步,由此,加强该制度的理论和框架建设至关重要。农村土地信托是基于信任关系将土地承包给经营权人(委托人)的管理行为,土地的承保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属于土地信托公益。农村土地信托的中心就是设立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它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托关系,能合理安排土地经营承包的相关制度和权益,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加强对财产的管理。1.1农村土地信托的主体8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指出,信托主要包括三方面,即受托人

4、、委托人以及受益人。土地承包者及农村土地信托的委托人,他能以自身意志为出发点,在不损害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实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人对其进行管理和经营。承包地经营权即受托人,他能实现对信托土地的自由经营和处理,土地受托人可以是工商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由委托人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资格的第三人即受益人,他只享有信托受益权,不能对信托财产实施管理或处分,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目前我国农村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本人一般充当着受益人的角色。1.2农村土地信托的客体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承包土地的占有、收益及使用的

5、权利。《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民法通说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质上是一种有益物权,具备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包括“使用收益目的性”、“限制性”以及“独立性”等。土地承包经营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在这种形势下,“经营”才是其最终的目的,“承包”只是实现目的的途径和手段,人们在“承包”的前提下取得“经营权”,然后对承包地进行一定的管理,从而获得较好的经营效益。1.3农村土地信托中的法律关系8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涉及三方面的利益关系,就其法律关系而言可以分为如下几种:(1)委托人与受托人存在一种委托关系,以之前签订的信托协议为依据,委托人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委托给受托

6、人,受托人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将信托土地作为自己的土地经营,最大限度的提高土地收益。与此同时,委托人要及时监督管理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在受托人犯了原则性问题后对其信托事务进行干预,保证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意志为工作指南;(2)受托人在从事相关事务时,必须最大限度的满足受益人的利益需求,而且要如实上交信托收益,受益人充分享有信托收益,一旦自身的收益权受到侵犯,可以依法追求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受益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业务,保证信托交易的顺利进行;(3)委托人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在不经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更换或者指定新的受益人。受益人和委托人之间具备无因的法律关系,所以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信

7、托关系确立前的法律关系而变更。2中国农村土地信托模式构建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01年4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我国信托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信托事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而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托业法”,不8利于信托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与我国国情相匹配的农村土地信托更是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国外,土地属于私有财产,信托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土地信托,但我国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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