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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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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几点思索 摘要:一直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问题是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迅速增加,国家采取土地征收的方式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但是中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许多弊端,造成了滥用土地征收权、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危及农村和谐稳定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征收补偿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
2、1672-3309(x).2013.05.55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5-128-03一、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依据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9随着我国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成为新增建设用地、扩大城市规模的主要途径。相应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
3、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91982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土地征收而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同时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途径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有就地农业安置,乡村企业安置,迁队或并队安置以及农转非集体或国有企业安置等。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相关土地管理从行政立法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于1998年做了全面修订,对土地
4、征用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除了提高征用补偿标准之外,将土地五级审批制度修改为中央级和省级两级审批制,同时,针对当时耕地占用严重的情况,提出了“保护耕地”和“占补平衡”的基本原则。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十条对土地征收作出了规定,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确立。200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宪法修正案作出了相应修改,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5、并给予补偿。”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可见,我国物权法更加严格限制了土地征收
6、条件,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二、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含义界定不清,导致土地征收目的不明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阐释“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更无法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
7、共利益需要”。因此,各地方政府只能自行对“公共利益”进行解释,于是按照“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土地后来变成了各种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商业用地,这样,就在无形当中扩大了“公共利益”的内涵,征地范围也超出了“公共利益”的实质意义。(二)征地程序透明度较低,听证会形同虚设,农民不能有效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指征地方案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
8、补偿登记)制度,导致农民对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补偿标准等了解的不多,同时,农民因人数众多、居住分散而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土地征收的平等谈判桌前,农民关于土地征收的发言权及其有限,对于土地征收的各项补偿标准,地方政府享有完全决定权,即使地方政府与被征地方协商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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