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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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究  【摘要】这些年来,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一直是我国合同法理论界探讨的热点课题,《合同法》制定前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是达到了高潮。虽然近年来对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探讨有所缩减,但我国法学界对其仍然没有达成共识。本文以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研究对象,分析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以及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表现,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探讨,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促进我国民事法律活动的顺利进行。【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2、。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了两种责任形式,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由此可知,违约责任不仅是我国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一、违约责任的立法基础5归责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根据何种原则让其负责,是确定违约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换句话说,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法律是依据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还是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为判断标准,从而使违约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判断过程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判断经常又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或者仲裁而实现

3、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法律归属判断所应该遵守的基本标准和原则。归责原则不仅受特定社会的道德伦理以及统治阶级所推崇的法哲学思想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在早期古代法中,受落后物质生活环境的制约,人们奉行原始的平等观念,因此采用结果责任。进入18世纪之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启蒙思想的广泛传播,人们要求补偿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损失,于是合同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19世纪以后,商业贸易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趋向多元化,人们推崇分配不幸损害的公平理念,要求对公用行业要求

4、采用严格责任,从而分配风险。归责原则从结果责任发展到过错责任、再到严格责任,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二、归责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的确立5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逐步发展到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局面,形成了独特的双轨体系,融合了两大归责原则的优势,反映了立法者的兼容并蓄的本意,理论上讲应更具有合理性和进步性。(一)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违约人一旦违约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但该原则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如《合同法》第107条、117条、118条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第107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包括过错,仅为违约行为;第117条规定了法定

5、免责事由;第118条规定了违约人应当承担的免责事由举证责任。法条本身并没有规定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合同范围内都应该适用严格责任,但《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由此可知,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二)过错责任《合同法》总则第108条规定的预期违约行为实际上是故意违约行为,因此可以将预期违约责任理解为过错责任。而过错责任在《合同法》分则中的规定有:(1)第189条:赠与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赠与财产的毁损灭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2)第222条:承租人对其保管不善所造

6、成的租赁物的毁损灭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3)第265条:承揽人对其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保管5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负有损坏赔偿责任;(4)第303条: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有过错的,负有损坏赔偿责任;(5)第374条: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负有损坏赔偿责任;(6)第394条: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负有损坏赔偿责任;(7)第406:因受托人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负有损坏赔偿责任;(8)第425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报,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负有损坏赔偿责任。此外,对于过

7、错的举证责任,除了第374条规定的保管人对无偿保管人的重大过失负举证责任以外,都没有明确规定。对过错形态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分则沿袭了罗马法的做法,按利益原则分为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分别规定了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无偿受托人、无偿保管人、赠与人只对重大过失和故意负责;一般债务人要对一般过失负责。但我国《合同法》没有一般性条款对过错的判定标准予以规定。(三)无过错责任5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有:(1)金钱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第109条、207条;(2)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第117条;(3)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第121条;(4)卖方

8、的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155条;(5)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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