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环节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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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监督环节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探析  近年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在社会引起了巨大反响,舆论谴责不仅是对个案不公的抨击,更是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拷问,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亟待解决的课题。此时两高三部提出的《若干规定》及新刑诉法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修订,充分说明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开始注重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证据制度,将程序公正放在首位,在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实体公正。一、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207世纪初的美国,在威克斯案中首次提出,旨在阻

2、止非法取证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确立目的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由两高三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出,在新刑诉法的修订中又进行了梳理和明确,特别是对非法证据的审查、监督、排除权的行使机关予以了明确规定。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先,该项条款赋予了检察机关非法证据的审查权,不仅更有

3、效的发挥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权,同时也是对侦查机关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其次,“报案、控告、举报”体现了公民对侦查活动中非法取证的监督权,对不符合程序法规定、侵犯公民民主权力的可依法报案、控告、举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权,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再次,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上述两项条款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裁量权赋予了审判机关,也

4、即是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审查、纠正后仍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形,而经过庭审仍不能补正的,最终由审判机关予以排除。由此可见,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施行的过程中,已经逐步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审查、监督和裁量体系,可以较为全面的遏制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行为。二、从侦查监督视角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难题新刑诉法中非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司法空白,体现了我国注重人权保障的法律趋势,但因缺乏更具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和一些认识上的分歧,使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现阶段的运行面临着一些困难。7(一)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过窄,给非法取证以滋生的余地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

5、、非法实物证据及通过非法言词证据获得的实物证据(即“毒树之果”),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及“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物证,其中仅“严重”一词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界定和掌握,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是采取宽容和接受的态度,至于“毒树之果”就根本不在排除的范围内。这种情况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后获得的物证直接成为了定案依据,而非法言词证据是否排除已经不影响案件的认定,虽然可能在个案中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但从法治建设的角度出发,当事人人权保障则无从谈

6、起。(二)被动审查,监督滞后,措施无力7检察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及“审查案件时”(提起公诉)发现有非法取证的情况,检察机关有调查取证、要求说明理由、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力。可见检察机关发动对非法取证的审查权是被动和滞后的,这种审查权发起时,当事人可能已经长期处于羁押状态,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而经审查发现确有非法取证的情况,检察机关也仅仅能“提出纠正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非法证据的补正,并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而检察机关“要求说明理由”对侦查机关没有任何实际约束力,往往被一纸“情况说明”应付掉。这种对于非法取证的

7、监督可以说既滞后又无力,给非法取证留下了滋生空间。(三)非法取证举证责任不明,缺乏救济途径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两项规定看似是对非法取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实际上造成了证明责任的混乱,当事人提供线索或材料,要求达到什么证明标准,是否存在取证难,出于节约诉讼成本,防止辩方无限制地发动排除程序,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是有必要的,但必须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详细规定。同时在

8、审判机关做出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决定后,也没有相应的申诉程序,使非法证据的审查缺乏救济途径。三、侦查监督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新探索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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