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琦——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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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P法制论坛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文/蔡琦【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建立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确立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两条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由于该规则本身蕴含着程序、实体、人权等价值冲突,实际适用时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本文通过对保障人权原则、重大违法原则、利益衡量原则、诚实信川原则进行探讨,对争议取证手段进行分析,力求为完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支持。【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一、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非法证据,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公民威克斯诉合众国案。1911年,美国警察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了快递公司的员工威克斯,后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其家并扣押了书、信件、股票等物,这些物品被作为证据指控威克斯触犯9项罪名。一审威克斯被判有罪,其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一致同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裁定根据宪法第四修正案,非法搜查、扣押所得证据不得在联邦法庭上使用,经此一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某些证据对案件事实虽然具有证明价值,但是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或者司法者的据情考量,认为该种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原

3、则以及法律精神所应当体现的社会价值及观念,从而排除其证据资格的规则。'该规则制定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公权力的使用,保护公民私权利。如果警察可以随意逮捕公民并搜查其家,那么公民在国家机器面前就相当于赤身裸体,这是比任何暴政都要恐怖的司法暴力。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同样存在侵犯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故我国学界支持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大有人在,其理论主要有:(1)人权保障说;(2)法院利用证据有害说,认为建立在“被污染”证据上的判决是司法者对法律的破坏;(3)阻却违法收集证据说,认为排除非法证据

4、可以从源头上阻止当事人非法取证;(4)保障程序公正说,主张不应当为了实体正义而抛弃正当程序;(5)诚实信用原则说。有人支持就会有人反对,有学者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基于刑事诉讼中的“震慑理论”产生,目的是防止警察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而民事诉讼中不存在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违法取证的主体只是普通公民并非代表国家的法律实施官员%因此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认为对于民事诉讼中的非法取证行为,应当采取“一码是一码”的处理原则,即不排除非法证据,对侵权行为进行刑事追诉或另行提起民事赔偿之诉。3支持论和反对论都有各口的道理,现实中严重侵犯他人隐私

5、权的偷拍、偷录,私人刑讯逼供应当严厉禁止,这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贡献甚大;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1、公民不具备侦查机关的手段和技术条件,要求他们在取证过程中毫不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无疑会使其缩手缩脚,难以取证;2、我国绝大多数公民对具体法律知识并不了解,要他们去预测自己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3、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大多是自身权益被侵犯,作为弱势一方而起诉,如果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过于严苛而败诉,法律又有显失公平之嫌。综上,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但是排除标准不宜过高,应是一种有限的、相对的、附条件的排除。三

6、、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状况及分析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批复》明确了审判实践中怎样的录音材料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予以采纳,并以取证手段合法与否作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相较于原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零状态”来讲,《批复》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实行却引来争议。首

7、先以“合法途径”作为判断标准,过于宽泛,不具有可预测性,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是否属于不合法行为尚值得商榷;其次,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利益相悖,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下对其不利的谈话来作为证据的情形不符合常理,采用这种判断标准,无异于在事实上排除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类型的存在价值。4上述问题促使最高院在2002年4月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新的规定,其中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73条第3款规定:“有其他

8、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岀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学界普遍认为《规定》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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