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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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摘要:随着世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合同主体之间的活动越来越复杂,为了规范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阶段合同双方的行为,降低交易风险,提高市场交易安全性,保证市场秩序和经济高效运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随之产生。本文首先简单介绍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以及确立,然后分别介绍了我国《合同法》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最后比较两者在这个方面的不同,强调在借鉴通则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推动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改善。【正文】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理

2、论的产生根据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有合同才需要合同法的调整,没有合同也就无需合同法的存在。同样,合同责任也仅仅适用于合同成立之后的合同纠纷的解决。然而,合同成立之前,因当事人的过错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损失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此类情况下受害人的利益是否应予以保护呢?10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由的过法学家椰林提出的,1861年他在发表的论文《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之时之损害赔偿》中确立了他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概念,他在论文中指出,的过普通法过分注重意思说,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合意,因此不足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

3、要,例如,要约或承诺的传达失实,相对人或标的物的错误,都会影响契约的效力,倘若契约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而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是否应就他方因信赖契约的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耶林指出:“契约的缔约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出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二、缔约过失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缔约过失责任已被理论及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立法上和司法制度上不同程度的采纳和适用,我国的合同法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有益的立法经验和成功的判例学说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实际,促使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

4、我国法律史上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10大多数学者认为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时代已经产生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内容,当时这两个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无效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而这项制度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基本相同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这都体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精神,但是,这两个已经失效的法律仅仅描述了合同无效已经合同被撤销时的责任承担,没有规定合同不成立情况下,即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因一方的原因是合同未成立时对这一方责任的追究。而这一项内容又是缔约过失责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制定一部更加规范的合同法呼声越来越高涨,在

6、广泛借鉴法律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原先三部旧的合同法以及民法,1999年通过并且施行了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内容里清晰的规定了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内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7、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我国民法中无缔约过失责任明文完整规定的空白。众所周知,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非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目前在理论界尚存争议。我国的合同法不仅笑话了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借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解,形成了自己的游资规则。三、对我国《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解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促成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一方面促使人们在市场中大胆寻求交易伙伴,一旦遭受损害可以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理论武器寻求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提醒人

8、们在从事交易准备活动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诚实地对待缔约相对人,否则,因自己的过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10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涵义是,合同订立的双方,在洽谈的过程中,违背了先合同义务,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使对方蒙受了因信赖利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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