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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摘要:1999年10月1日后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了当今发达国家先进的合同法立法经验和国际惯例,但与其它国家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立法相比较,若干条文和规定仍然是粗线条的.文章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例.L.与我国合同法对比,探讨了我国合同立法在合同的原则、合同的订立、代理的问题、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履行等方面的一些缺陷,以期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有所借鉴。 关键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合同法;合同履行 1999年10月1日,我国合同法正式施行。该法总结了改革开放
2、以来我国合同法立法和实施的经验,在合并我国原三大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了许多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和优秀的合同法律制度,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进改革开放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贸易的发展,现行合同法暴露出一些弊端。与此同时,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致力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的统一运动,历经10余年,于1994年5月制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我国政府派代表参加了《通则》的起草过程,并提出了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3、。在《通则1994》获得巨大的实践成功后,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又于2004年通过了《通则2004》,《通则2004》在原有基础上对《通则1994》作出少许的修改,使之更加完善。而无论修改前后,与通则相较,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之处显而易见,《通则》许多规定比我国合同法更具体明确,科学合理。在现阶段,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通则的借鉴意义不言而喻。 一、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点和价值基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中,它是合同法的组成部分,直接反映了
4、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和观念基础,它具有高度抽象、高度概括的性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比合同法的具体规则更具有稳定性,适用的范围比之合同法的具体规则更为广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同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等。《通则》也有其基本原则,并且在第一章总则中加以规定。《通则》中确立的基本原则有缔约自由原则、合同约束力原则、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惯例和习惯做法原则等。相比较之下,不难发现合同法基本原则与《通则》基本原则的相似之处,更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其含义按照两者的规定是基
5、本相同的。 相较之下,最值得注意的便是惯例和习惯做法原则,这是《通则》中规定的而我国合同法所没有的。那么这个原则的规定有什么实际意义呢?所谓惯例和习惯做法原则,按照《通则》的规定是指合同当事人各方应受其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其相互之间业已建立的任何习惯做法的约束。《通则》在总结商事交易和实践经验基础上,赋予惯例和习惯做法一定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商事交易的达成与交易的履行。当今,经济生活的节奏加快,当事人在商务谈判中不必对那些双方均已明了的事项进行商谈,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和交易成本。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商谈中忽视或遗漏了某些内容,也可以按惯例和习惯做法行事,
6、避免双方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和由此所引起的纠纷。赋予惯例和习惯做法一定的法律效力,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简便而有益的做法。我国以往忽视惯例和习惯做法的作用,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应借鉴这一规定,给予惯例与习惯做法足够的重视。 二、关于合同的订立 《通则》在综合各国有关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对合同订立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合意成立规则,要约撤回与撤销规则,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规则,逾期的承诺、传递延迟的承诺和变更的承诺在某些情况下仍可有效的规则等。 在合同成立上,我国合同法与《通则》有许多相同地方。如关于合同形式都采取"不要式
7、主义",订立合同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有关要约和承诺的撤回、撤销等等都几乎完全一致。但两者有如下不同:1、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而没有规定在承诺期间的最后一天,承诺未能送达要约人地址,若该天在要约人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承诺期间应否顺延到下一日的问题,对在一个非营业日送达的承诺是否按超期处理,缺乏法律依据,而《通则》则对此种情况明确规定承诺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①2、关于确认书的效力。所谓"确认书"就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内容加以认定的书面文件。它既可以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也可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但确认书可能含有与事后达成或
8、事前已达成的条款不一致的内容,对此怎样来认定确认书的效力呢?我国合同法第33条仅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