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电子邮件证据采集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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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侦查中电子邮件证据采集问题探究  摘要:网络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深刻的变革,网络犯罪喧嚣尘上,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越发显要。电子邮件作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流工具,应用十分广泛,也最常作为电子证据使用。侦查网络刑事案件,电子邮件证据的完整采集尤为关键。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解读电子邮件证据的技术特性,探讨刑事侦查中电子邮件证据的采集取证问题,进而寻求解决之道。关键词:电子邮件;电子证据;采集保全;真伪鉴定;收集程序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

2、13)220163021引言某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在互联网上收集了大量的企业电子邮件等信息,然后利用网络黑客手段,侵入有贸易往来的中外贸易公司的电子邮箱,在电子邮件中植入木马病毒盗取企业电子邮箱账户密码,监控双方的贸易情况。一旦发现买卖双方涉及货款交易,便通过发送虚假信息邮件,诱骗买方将货款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12在这个案件中,电子邮件作为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手段和途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该案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也无疑是非常重要的电子证据,如果能完整采集并合理采信电子邮件证据,充分发挥电子邮件证据在网络犯罪中的证

3、明效力,将会对网络刑事案件的快速侦破助益匪浅。2电子邮件证据的法律定位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电子化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同时也影响了刑事立法研究和司法实践活动。如今,网络犯罪喧嚣尘上,电子证据随之大量出现,俨然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王”,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2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顺应时代的潮流,将“电子数据”首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与视听资料同列为第八种刑事诉讼证据。至此,我国第一次在立法层面上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定位,赋予了“电子数据”独立于传

4、统证据之外的法律地位,不得不说这是证据种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新刑诉法的规定简单概括,并未对“电子数据”的内涵和外延加以明确界定。随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该《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由此可见,电子证据的外延非常广泛,形式丰富多样,电子公告、即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签名以及手机短信等皆可囊括其中,其中,电子邮件在人们工作生活中的应用更为普遍

5、,故也最常作为刑事司法诉讼中的电子证据使用。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点毋庸置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早有涉及,立法也已经肯定了它的证据地位。但是电子邮件证据要如何采集保存才能保证其完整性?电子邮件证据如何鉴别真伪,去伪存真?电子邮件证据在收集过程中应注意哪些程序的合法性?……这些实践性、具体操作性的问题在立法中尚缺乏细致明确的规定,以致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采信在司法实践中矛盾重重,颇多争议。本文就旨在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入手,分析和探讨电子邮件作为犯罪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采集取证问题。3电子邮件证据的技术特性电

6、子邮件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是借助INTERNET或者INTRANET等网络,在一方终端机输入文本、图片或者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方的终端机上的信息。电子邮件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复杂性,作为电子证据必然要比传统证据更难于采集和保全。一般而言,证据的调查和取证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追踪和回放,我们要研究电子邮件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采集取证问题,就必须先了解电子邮件的应用原理和传输过程。电子邮件系统由用户代理MUA(MAILUSER12AGENT)、邮件传输代理MTA(MAILTRANSFERAGENT)以及邮件投递

7、代理MDA(MAILDELIVERYAGENT)三部分组成。其中,MUA指用于收发MAIL的程序,MTA指将来自MUA的信件转发给指定用户的程序,MDA就是将MTA接收的信件依照信件的流向(送到哪里)将该信件放置到本机账户下的邮件文件中(收件箱)的程序。当用户从MUA中发送一份邮件时,该邮件会被发送到MTA,而后在一系列MTA中转发,直到它到达最终发送目标为止。(如图1所示)图1电子邮件从主机寄送信件示意图4电子邮件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采集保全电子邮件信息产生的技术性和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电子邮件证据的采集有

8、别于传统证据,更难固化保全,却更易毁损灭失。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侦人员在侦查取证时对涉嫌犯罪的电子邮件证据的采集方法通常是把电子邮件的内容打印出来,固化为纸质材料,作为书证使用。但事实上,在刑事犯罪中,电子邮件正文中直观展现的内容所包含的证据信息远远不够,罪犯往往通过在电子邮件中植入木马病毒,或是在电子邮件发送过程中非法截获、并加以篡改、删除邮件内容等手段来实施犯罪,而这些变动在电子邮件正文中一般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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