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文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ID:6020957

大小:31.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7-12-31

文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_第1页
文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_第2页
文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_第3页
文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_第4页
文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文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文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XX)渝一中民再终字第37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下坝路9号。  法定代表人明勇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于,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文敏芝,女,汉族,1984年月17日出生,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芳草地b区单元302号。  委托代理人邓晓敏,女,

2、198年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干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芳草地b区单元302号。  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勇智开发公司)与文敏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作出(XX)渝一中民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勇智开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作出(XX)渝一中民监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勇智开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晓于、文敏芝之委托代理人邓晓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

3、判决认为,原告持有的合同文本与被告持有的虽有不一致之处,但双方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有效的合同,不一致之处应以原告持有的文本为准。被告有义务全面正确地履行。关于按合同约定开通三个花市通道的请求,由于按约履行会涉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明显是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此请求,不予支持。从合同附件五的约定,可以分析得出,相对应是针对二楼楼顶的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作出的约定,应当理解为一一对应关系,被告提出非一一对应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没有提出,也没有证据说明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视为有条件履行。又由于被告负有举证证明楼顶使用面积符合约定的

4、义务,而又未举证,则本院对原告要求增加楼顶使用面积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因原告的请求不够具体,宜以9平方米先行主张。被告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对原告的利益构成损害,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约定的违约金特指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是对相关条款的缩小解释。由于其解释没有充分证据及理由支撑,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还提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适当减低,由于被告负有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的义务,而被告未举证,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勇智公司在原告文敏芝购买的沙坪坝区天陈路4号花市14号房屋的楼顶相对应位置增划9平方米的楼顶使用面积给文敏芝

5、。二、被告勇智公司按约支付文敏芝违约金3393660元。上述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文敏芝其他诉讼请求。  原二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文敏芝出示的临街门面图复印图应认定为系合同附件之一的分层平面图。第一、合同中第十项约定有附件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分层平面图复印件,文敏芝提交的临街门面图是合同附件即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文敏芝出示的临街门面图其右下角标明了工程名称天星桥市场改造工程,图名一层平面,从字面上理解,该临街门面图即为分层平面图。另外,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和陈述,可见天星桥花市只有一层,即第一层,故

6、一层平面即天星桥花市的分层平面图。第三、作为双方约定的合同组成部分,勇智公司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附件不是原合同约定的附图,但勇智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应认定文敏芝提交的附图为合同附件一的附图。第四、勇智公司认为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以此否定分层平面图,但由于双方明确将分层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内容,勇智公司应按约进行履行。勇智公司不能以尚未办理产权证而否认所附分层平面图,因此,文敏芝提供的临街门面图复印图应当认定为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的天星桥花市的分层平面图。勇智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双方在补充规定中约定:业主享有本市场二楼与该摊位产权登记

7、面积相对应的室外面积的使用权,故文敏芝应当享有与其购买的14号花市房屋之楼顶相一一对应面积部分的使用权。至于勇智公司认为屋顶实际使用面积有所减少,相对应只能是按比例对应,本院认为,房屋屋顶使用面积是否有所减少,不能成为对双方补充规定的内容进行另行理解的理由。并且勇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房屋屋顶使面积有所减少,故勇智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于补充规定内容虽系无偿,但其系基于文敏芝购买花市商铺,为便于经营花市所需,经协商由勇智公司提供养护花木所需的场所,它是为购买者经营花市商铺所提供的必备的附属场地,不属赠与性质。故勇智公司应当按约定补划楼顶使用权面积

8、给文敏芝使用。文敏芝请求增加楼顶使用面积不够具体,原审判决以9平方米先行主张并无不妥。合同约定由违约者按成交价格每日千分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