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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3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1:辽宁金融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规定为了建立健全的教学督导机制,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作用,稳定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更好地引导全体教师扎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促进教学管理规范化,建设良好的教风与学风,强化教学质量意识,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院教学督导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督导、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检查督促、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指导整改为工作思路。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教学督导工作要坚持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科学标准,
2、指标体系的制定要遵循教育规律,符合教育规范的要求,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2.客观性原则。教学督导工作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学院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估,力求作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3.督与导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和把握督与导的关系,督是前提,导是目的,以督促导,以导为主。要引导和鼓励教师在教学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7-4.民主督导的原则。在督导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作风,要相信、尊重、依靠广大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督导与被督导之间要建立和谐、宽容、平等、合作、信任的关系,要树立
3、以人为本的理念,理解、尊重并关爱师生。5.反馈性原则。通过教学督导帮助教师“诊断”教学,将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相关教师反馈沟通,帮助教师扬长避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效果,通过向教学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建议,提高管理水平。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的方式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与方法进行,主要有实地观察记录、课堂听课、召开座谈会、设置热线电话、信箱和邮箱、问卷调查、查询资料、综合测评、个别访谈、学生督导联络员定期反馈等。第二章督导工作组织第四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督导工作层次。1.学院一级督导工作在督导委员
4、会领导下,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办公室组织督导人员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评价和反馈,并对系(部)的二级督导工作进行业务指导。2.系(部)的二级督导工作在系(部)主任领导下,组织本部门的督导人员对本部门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评价和反馈。第三章教学督导员组成第五条学院的一级督导员队伍由专职督导员和兼职督导员共同组成。1.专职督导员。-7-专职督导员。由学术水平较高、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的在职或离、退休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及行业企业等校外专家组成。专职督导员由质量监控和评价办公室提
5、名,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由院长聘任,颁发聘书。专职督导员原则上坐班,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2.兼职督导员。兼职督导员为系(部)的在职人员及教辅部门的领导,在合理安排本部门的工作之外,兼职参加学院的教育教学督导和评价等工作。兼职督导员由个人申请,系(部)推荐,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由院长聘任,颁发聘书。第六条系(部)的二级督导由各系(部)聘任。每学期初,系(部)需要将本部门的二级督导员名单报质量监控与评价办公室备案。第七条各级督导聘期均为一年,可连聘连任。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督导职责时,要及时调整。第八条院、系(部)两
6、级督导人员不得兼任。第四章教学督导员条件第九条政治思想素质优秀,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熟悉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在教师中具有很高的威望。第十条工作认真负责,原则性强,为人正直,办事公正。第十一条热爱教育教学评价和督导工作,具有创新和服务意识,具有良好的协调和沟通能力。第十二条从事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至少十年及以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第十三条-7-聘任的行业(企业)专职督导员应为长期从事行业(企业)一线工作的技术骨干或管理人员。第五章教学督导员职责第十四条检查评估教师的教学过程1
7、.督查教师教学工作质量。检查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的选用,了解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教师的教学文件,深入教学一线开展教学检查,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评估,随时听课,了解授课状况。2.反馈教学情况。主要反馈教学工作目标、标准与现状的差距情况,教学与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3.指导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教学。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及教书育人等教学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帮助和指导,使其不断改进和提高。第十五条评估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等的
8、制定与执行情况。第十六条评估教学管理。对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检查,并做出客观的评价,针对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评估学风建设情况。从学生的学习态度、课堂行为、纪律状况、学习效果、课后作业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评估教学条件。对学院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基本设施、教学条件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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