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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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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处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方向 劳动教养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近年来在社会各界引发的讨论越来越广泛,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经将针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立法规划。但直到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该法也没有出台。2012年8月,“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一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甚至有人将此事与当年导致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的“孙志刚案”相提并论,期望以此为契机推动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也在10月9日说,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
2、社会共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改革方案。(参见新华网,2012年10月9日)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12保安处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方向 劳动教养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近年来在社会各界引发的讨论越来越广泛,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经将针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立法规划。但直到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该法也没有出台。2012年8月,“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一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甚至有人将此事与当年导致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的“孙志刚案”相提并论,期望以此为
3、契机推动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也在10月9日说,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改革方案。(参见新华网,2012年10月9日)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12在立法上存在欠缺。首先,与《立法法》的规定不一致。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劳动教养无疑属于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但它的最高位阶法律只是195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8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
4、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因此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有人可能会说,前述两个法律文件虽然发布主体是国务院,但当时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因而从性质上仍然应当算法律。这种说法理由并不充足,因为按照现行的《立法法》,并不存在这种过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来发布的法律类别,况且《立法法》还特别禁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授权立法,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以授权国务院就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进行立法。更成问题的是,在法律操作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是1982年由国务院转发和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5、但由于该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充其量也只能与行政法规沾边,由它来规定劳动教养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显然是严重违反《立法法》和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的。12在认定和执行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为法定的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是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兼职组成,并未设置专职的负责人。其主要法定权限有两项:一是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二是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和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而这两项职权长期以来实际上分别由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劳
6、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这样一种机制使劳动教养在实践中难免带有随意性。在公安环节,近年来不断爆出的非法将上访人员投入劳教所的消息(如“唐慧案”),以及对某些因定罪证据不足或办案期限已到本应放人的,却转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劳教,或以教代侦(即先将其送到劳教所,继续对其犯罪线索进行侦查)的做法,都是审批权被滥用的例子。在司法行政环节,不仅劳教机关有权对劳教人员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达1年之久,而且还授权劳教场所可以对劳教人员行使延长3个月期限内的审批权,这种由执行机关和场所擅自决定延长关押时间的做法,使其权限甚至超过了关押罪
7、犯的监狱。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提高劳教质量,近年来公安部门也做了一些努力,如2002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规定了对拟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2年以上的,以及应当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的等类案件,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聆讯制度,但这一制度实施的效果总的来看不甚理想,不仅大量的劳教案件(如决定劳动教养2年以下的,以及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和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的等)被排除在聆讯之外,即使纳入聆讯的案件,也由于仍然是审批部门自己组织,实际执行中不少地方流于形
8、式,特别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更是极容易被突破。12另外,2012年8月份,媒体广泛报道了甘肃、山东、江苏和河南四个省的城市正在试点劳教制度改革,如南京市政府2011年11月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了《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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