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doc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doc

ID:59598673

大小:45.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20-11-14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doc_第1页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doc_第2页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doc_第3页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doc_第4页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陈丰传  引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解决的是,在缔约过程中,如果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损失发生,此时只有让引起损失的一方承担损失,方才符合社会一般的公平观念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就在于促成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  先合同义务又可叫先契约义务,或叫合同前义务,是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通知,保守商业秘密,

2、诚实信用等义务。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其产生的基础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而是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的事由。  缔约过失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萌芽。罗马法上在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时,买受人若善意无过失,为保护交易安全,于特殊情形下,承认买主得基于买主诉权,以诚意诉讼,向买主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之损害。由此可知,因缔约失败而引起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观念在罗马法中已初见端倪

3、。一八六一德国法学家耶林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将德国普通法源之罗马法扩张解释,广泛地承认信赖利益赔偿。缔约过失责任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在早期民事法律中已有体现,但这些早期民事立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很不完善。1999年颁发的《合同法》专门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弥补了这一空白,但在实践中对缔约过失责任理解上出现了偏差和歧异,大大降低了该责任的可适用性和操作性,对缔约过失赔偿的范围也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对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作一探

4、讨是很有必要的。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每一种民事责任都有其各自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界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的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独立构成要件。建立适应缔约过失责任特点的独立构成要件,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前提,也是法官正确地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理论基础,它对于完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作为前提。

5、所谓先合同义务又可叫先契约义务,或叫合同前义务,是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通知,保守商业秘密,诚实信用等义务。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其产生的基础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而是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的事由。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特殊关系的民事主体变成具有特殊关系的合同主体,需要有一个逐

6、步接触和了解的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随着相互之间的不断接触,相互之间的信用关系便逐渐增强,使合同成立之前的一些义务逐步产生。先合同义务实际上是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用的确认和保护,信用以理解为前提,善意的缔约方可能会基于这种信用,而向缔约他方付出自己的信用,而这种付出信用又是靠缔约他方的信用来维持的。如果缔约他方出于恶意,违反自己的信用,就会给付出信用的善意缔约方带来损害。这种恶意违反信用,是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法律有必要对这种行为予以制约,从而有必要给合同缔约当事人加以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究竟存在什么时间

7、段?是否缔约双方刚一接触,便产生了先合同义务呢?前面我们谈到先合同义务是随着缔约人双方的不断接触,彼此间的信赖程度不断增强,而逐渐产生的。因此,一般地说,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要约生效之前,缔约当事人之间只是一般人之间的信用,谈不上缔约当事人之间的信用,也谈不上对该信用的违反。例如:某人进入商场时滑倒受伤,商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一些学者以为在此情况下商场构成缔约上的过失。我以为,受害人进入商场,并不意味双方发生了缔约上的联系,更无从使商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一个合理的信赖,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产生

8、侵权责任。假使只要有人一进入商场就武断认定双方产生订约上的联系,将使缔约范围无限扩张,加大缔约一方的注意义务而使缔约双方处于不对等的地位,显失公平。而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由合同义务和责任加以约束。故先合同义务只能存在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当然,缔约过失发生在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