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中的法律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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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和解中的法律风险【要点提示】破产和解制度,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或者为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进行整顿等事项达成协议以终止破产程序,防止企业破产的制度。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虽然均是预防企业被破产清算的程序,但是在目的上仍然存在差异。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再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村咋,从而实现预防破产清算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破产重整的目的则是更深入一层,不仅仅在于消极的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业内部,寻找其深层病因,采取有效对策,从而

2、使得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因而具有积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与此同时,两种程序在法院的介入程度上存在区别:重整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完全在法院控制下的破产程序,而和解程序更加借助于债务人与部分债权人的谈判、协商,形成一种新的再去清偿安排,其具有程序简化、成本低廉的特点。1、提出和解申请的主体、条件《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提出和解的基本条件是应当具有法定情形,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3、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应当提交和解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等事项。有关证据主要包括财产说明情况、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此外债务人还应当提交和解协议草案。2、和解协议的制定、通过、批准、执行和解协议,是指由债务人提出草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认可的关于清偿债务的协议。破产法未明确规定和解还应当包含的内容,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债务人、债权人的基本情况。(2)普通债权的总额和可供分配的财产情况。(3)清偿债务的具体办法以及期

4、限。(4)提供担保的情况等。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如果要求减少债务的还应当写明请求减少数额。和解协议应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是否通过采取双重标准原则:一是人数标准,即到场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人数过半;二是债权标准,即到场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易守难攻。通过和解协议对申请破产时全体无担保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而不问该债权人是否申报了债权或者参加债权人会议。《破产法》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审查标准为:(1)债务人主体资格合法;(2)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即对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进行审查。(3

5、)和解申请提出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解协议通过后,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数额、方式等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和解债权人清偿债务。3、破产和解程序的中止破产和解程序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且法院审查认可;(2)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和解协议;(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在后两种情况下,法院应在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此外对于债务恩通过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通过的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该协议无效,并直接宣告债务人破产。对于因中途夭折的破产和解协议的债权人而言,在和解程序被法院裁定终止后,其因执

6、行和解协议而所受的债务清偿仍然有效,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只有在其他债权人与其所受的清偿比例一致时才可以继续受偿。【相关案例】A织造长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B市具有最大规模集织造和漂染一体化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高峰期时,该厂有600多名员工。今年,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计数千万元。2011年6月10日,该公司因资不抵债,向B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以及现场勘查的情况,该公司负债高达7800多万元。在优先偿付300多名工人的工资债权、税款债权,并支付破产费用后,该公司的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预计不足

7、百分之十,如果通过破产清算终结企业,不仅该公司多年苦心积累的商业基础付之东流,债权人的利益无法的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有一家大型境外企业表示愿意收购A公司外方股权,并代A公司清偿一定比例的对外债务。在法院协商与监督下,相关各方进行了一系列的协商,还包括争取争取让企业保持正常开工,保障机器设备正常运转,保障员工正常工作,如期发放工资等。终于,A公司的和解安敢或者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境外债权人按债权额的20%获得清偿,其他债权人按债权额的40%获得清偿。经过几个月的处理程序,2011年12月15日,法院裁定确定D化工有限公司等49位A织

8、造厂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以及受偿款。目前,A织造厂有限公司基本恢复了经营。【案例评析】一个负债数千万元的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院主持的破产和解的帮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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