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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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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渝、桂职业教育条例权责配置比较 摘要津、渝、桂设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后相继出台了代表同类区域较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条例》。比较三地条例对职业教育主体的权责配置,有利于推进试验区建设并优化职业教育立法。三地条例对政府的权责配置分量重、弹性大;对教育机构创设多,约束严;对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还没有充分体现。三地条例的权责配置,实现了基本功能,体现了时代要求,突出了各自特色,但也存在立法目标偏离、实施路径迷失及改革勇气不足、创新智慧缺乏等局限性。关键词职业教育条例;权责配置;政府;教育机构;行业企业中图分类号G71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219(2013)
2、28-0039-0515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行后,我国十余个省份相应制定了职业教育条例,在奠定法律实施基础的同时,多数条例带有浓厚的应景意味,对各法律主体的权责配置基本照搬法律规定,地方职业教育立法还处在依附中央立法的初级阶段。2005年,中央确定设立试验区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并召开全国职业教育会议加强对法律的贯彻落实,地方职业教育立法进入加速发展阶段,而且这一阶段在依法治国方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推动下高潮迭起。对地方职业教育立法开展比较研究,将促进地方立法水平的提高和职业教育实践的发展。一、比较的价值和基础天津市、重庆市和广西自治区20
3、05年后相继成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并在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相继颁行了职业教育条例,分别代表东部、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地方职业教育立法的较高水平。其中,《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于2007年7月1日实施,共32条[1];《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于2007年9月1日实施,共56条[2];《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于2011年7月1日实施,共41条[3]。15对三地职业教育条例的比较研究具有显著价值。首先,有利于促进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兼具区域教育统筹试验和重点教育领域试验的双重任务,是教育部落实“区域统筹”和“重点突破”改革原则的体现[4]。津、渝、桂三地虽然代
4、表着不同区域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但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统筹区域职业教育发展”的改革试验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一致的[5],比较三地的职业教育立法有利于促进更自主、自觉地进行制度创新,顺利实现试验区建设。其次,有利于提升职业教育的立法水平。在法制发达的国家,“比较法的准备工作几乎在所有重大的立法计划中都可以看到”[6]。而且由于同一时代的地方立法在立法的系统性和延续性等方面有相似的要求,在法律文本结构和内容体系等方面有接近的内涵,在法律价值追求和精神原则等方面有一致的基础,因此,对同一时代、同一法域内地方立法的比较必然促进立法水平的提升。对三地职业教育条例的比较研究具有充分的可行性。不仅产生
5、的时代背景、制度环境、社会基础等完全一致,更重要的是,三地条例在功能和内容等方面具备比较的条件。首先,三地条例的功能都是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奠定基础,为改革试验目标和任务的落实提供保障。“人们不能对不能比较的事物作比较,而在法律上,只有那些完成相同任务、具有相同功能的事物才可以比较”[7]。其次,三地条例的主要内容都是对职业教育涉及的各类主体进行权责配置[8]。作为职业教育改革试验过程中的制度创新成果,三地条例都尝试在《职业教育法》的框架内对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调整和再分配,内容的一致性也为比较研究的开展奠定了基础。二、对政府权责配置的比较15美国教育学家伯顿·克拉克提出,由
6、政府、教育机构和行业企业分别掌握的国家权力、学术权力和市场权力及其相互影响,是决定各类教育发展模式、速度、效益的“协调三角形”[9]。世界各国基于不同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教育发展理念,在发展职业教育的过程中对政府的权责配置有很大差异[10]。1996年我国《职业教育法》颁行,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11]。不过以“统筹规划”来概括的政府权责,在就业制度改革、高等教育扩招、教育管理权限下放等不同语境下,实在是内涵丰富、歧义丛生的概念。2008年以来,教育部多次将《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列为工作重点,但对政府在职业
7、教育发展中的角色定位、政府权责配置等问题仍存在激烈争议[12]。15三地职业教育条例在政府权责配置方面的共同点,一方面,都体现了下位法对上位法的尊重,在概念和功能上与《职业教育法》保持一致。三地条例都设定了“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的职业教育管理方针,并通过具体条文发挥了对政府权责加以规范、调整的功能。对《职业教育法》已经设定的规划统筹、督导协调、宣传奖励、补偿弱势群体、师资培养、投入保障等政府主要权力和责任,三地条例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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