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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9
《“猫食”与“人食”之争--议杨氏园蜂蜜宣传之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猫食”与“人食”之争--议杨氏园蜂蜜宣传之问题如果有一天,你去超市买东西,买回去后吃了一半,别人告诉你说,这是“大熊猫指定使用产品”,也就是说你吃的是“熊猫食”,你做何感想?荣耀?还是不爽?深圳的法律人士张先生在人人乐的连琐购物广场买了两瓶杨氏园蜂蜜,回家后喝了一些后,注意到标签上一行字,为“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国宝大熊猫唯一指定使用蜂蜜产品”。张先生的感觉是非常不爽。杨氏园标示产品为“熊猫食品”,是什么心态呢?是明示这个东西不是给人吃的,如:你买回去喂猫喂狗,绝对可以放心;还是说这种东西连大熊猫这么精贵的动物都能放心的吃,人就更不用说了,你
2、可以放放心心的吃?杨氏园的本意不甚明确。如果是前者,杨氏园或人人乐商场有没有义务提醒消费者?比如狗粮,你在精美的外包装上用一行小字写上,“某某训狗场名贵狗指定使用食品”,结果消费者不知道,买回去给自己小孩子或者长辈吃了,对于消费者来说,人格尊严有没有被侵犯?这是不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污辱?如果是后者,那么很明显的,我们都可以做这样的唯一的解释,厂家如此标示意思就是谁买谁能吃到“这种动物”的“指定食品”,就应该感到放心,感到光荣―――如此,人与动物相比,显然低了一截,张先生认为,这是杨氏园对全体消费者的一种鄙视,是对全体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挑衅。我们的国家
3、,我们的消费者不应该纵容这种行为。不然,全世界都会笑话我们―――中国人吃的,或者认为是好的食物,不是熊猫专用,就是以后可能会出现的什么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丝猴指定。还有什么精贵的非人类物种,你可以自己想。不可否认,有些动物的待遇的确比人更好,比如住超高别墅,坐超豪华车,吃超精美食物,但是那不代表我们中国人就能接受动物的物格高过人的人格,并以吃动物的食物为荣。就算我们对人的食物质量无语了。杨氏园如此宣传自己的产品,违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善良风俗,是一种也许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较低级的错误。不仅如此,在2011..3.20国家公布了蜂蜜的新标准,称为GB
4、14963-2011,部分指标较之前的旧标准严格的多,要求在2011.10.20后必须执行。但是张先生购买的杨氏园产品是2012.1.12日生产,却依然执行旧的标准,经询问,杨氏园的答复道:我们的理解是2012.4.20日后旧标准做废才执行新标准。不知国家要求“执行新标日”与“废除旧标日”到底哪一个才是新标执掌蜂蜜天下的正日子?难道真的是,虽然“执行”新标了,旧标还得“垂帘听政”当太上皇,不到“寿终正寝”绝不罢休?就是“指定”,工商总局也有明文通知,不能用,可以用“选用”,但是某些企业――当然这不关我们消费者的事了,随他怎么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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