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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2
《教育部奖励助私立技专校院整体发展经费核配及申请要点.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中華民國91年7月31日台(九一)技(三)字第91108914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92年10月27日台技(三)字第0920137608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93年10月4日台技(三)字第0930110882A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台技(三)字第0940150851B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台技(三)字第0950109991B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台技(三)字第0960110779B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台技(三)字第0970103294B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台技(三)字
2、第0980128173B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台技(三)字第0980160528B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台技(三)字第0990094544B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台技(三)字第1000107805B號令修正發布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健全發展,協助各校作整體與特色規劃,合理分配獎勵及補助經費,提昇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二、依據:本要點為執行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規定訂定之。三、實施對象: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部主管之私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
3、及科技大學。學校於境外設立之分校、分部,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四、作業方式:(一)本部總預算數區分為獎勵部分(占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五)及補助部分(占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二)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補助。(三)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獎勵:1、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2、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3、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四)當年度三月十五日在籍學生總人數未達一千人之學校,採定額獎勵補助,提報本部審查小組會議審議其額度,以不超過一千人以上學校獎勵
4、及補助經費總額為原則,並不適用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參與核配獎勵及補助經費。五、補助核配基準:本要點補助項目,分為基本補助、現有規模及整體資源投入,依下列基準核算:(一)基本補助(占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二)=(二)現有規模(占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二):1、學生數(占現有規模百分之六十五)=2、教師數及生師比(占現有規模百分之二十二):(1)教師數=(2)學校應符合本部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規定之各校師資員額最低要求(生師比及專任師資結構),始予以核配。3、職員人數(占現有規模百分之九)=4、樓地板面積(占現有規模百分之四)=(1)(2)學校樓地板面積比率超過百分之一百者,以百分之一百計
5、算,各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此項經費百分之十為上限。(三)整體資源投入(占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六):1、整體教學資源投入(占整體資源投入百分之二十六):(1)判斷是否參與分配=(2)(3)各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本項經費百分之十為上限。2、助學措施成效(占整體資源投入百分之四十八):(1)(2)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總額=(3)補助弱勢學生=(4)助學措施成效=3、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占整體資源投入百分之二十六)=(1)(2)各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此項經費百分之十為上限。六、獎勵核配基準:本要點獎勵項目,分為本部主辦或委辦之綜合評鑑(包括追蹤評鑑)成績、辦學績效、行政運作、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及政策推
6、動績效:(一)本部主辦或委辦之綜合評鑑(包括追蹤評鑑)成績(占獎勵經費百分之十七)=(二)辦學特色(占獎勵經費百分之五十二):1、教學指標(占辦學績效百分之五十一):(1)提升實務經驗或證照師資成效(占教學指標百分之六)=(2)推動國際化成效(占教學指標百分之十)=(3)提升學生就業成效(占教學指標百分之八)=(4)業界專家協同教學成效(占教學指標百分之十二)=(5)學生英語及技能檢定證照成效(占教學指標百分之二十八):學生英語檢定通過率(占學生英語及技能檢定證照成效百分之三十)=學生通過技能檢定證照比率(占學生英語及技能檢定證照成效百分之七十)=(6)學生參與競賽得獎成效(占教學指
7、標百分之十)=(7)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成效(占教學指標百分之二十一)=(8)產業專班培育成效(占教學指標百分之五)=2、研究指標(占辦學績效百分之三十):(1)教師進修學位成效(占研究指標百分之六)=(2)教師進修研習成效(占研究指標百分之十八)=(3)教師升等成效(占研究指標百分之九)=(4)產學合作技術研發成效(占研究指標百分之六十七):產學合作金額比(占產學合作技術研發成效百分之六十)=核准專利數及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金額(占產學合作技術研發成效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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