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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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本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充分利用毕业生这一宝贵资源,降低全市人口平均年龄,增强城市活力,促进天津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落户范围凡在本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凡在入学时户籍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后在津仍未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由学校集体户口

2、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回该毕业生原籍落户。    二、办理程序  毕业生提出在津落户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汇总申报材料集中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发放《登记户口通知书》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在津落户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毕业生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毕业院校集体(或本人原籍)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教委核发的《全国普通

3、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五)落到企业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的毕业生,提供落户地集体户口首页原件及复印件;落到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或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家庭户口的毕业生,提供本市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近亲属关系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亲属同意落户证明)。  四、职责分工  (一)高职院校负责对本校毕业生在津就业、专业对口以及在津落户后流往外地工作

4、等情况做好跟踪、反馈,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未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户口由学校集体户口迁回该毕业生原籍。  (二)市教委负责对高职院校的资质进行管理和认定,并及时向市公安局和市人力社保局通报学校变动情况;负责审核毕业生的毕业资格;为申请在津落户的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核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在津落户编号。  (三)市公安局负责审批在津就业申请落户的毕业生户口,发放《登记户口通知书》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指导各公安派出所规范做好办理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五、入学前户籍在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和

5、宁河县的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与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的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准予户籍迁移至其单位所在的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落户。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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