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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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物权概述一、概述1、含义: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2、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3、物权的共同效力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三)物权的妨害排

2、除力: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4、物权的分类(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6)民法的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二、物权的变动1、含义: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其具体包括:1、物权的发生2、物权的变更。3、物权的消灭。2、物权的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

3、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公示原则的理由: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须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公示方法:世界各国在公示方式上大体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就动产而言其公示方式乃是占有;就不动产而言乃是登记。公示原则的适用范围:(1)基于裁判文书发

4、生物权变动的;(2)基于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3)因建造等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必然逻辑结果。公信原则集中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3、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我国原则上采纳了物权变动的折中主义;但是在下列情形物权变动则采意思主义,即物权从债权合同生效

5、时发生变动,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不动产登记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

6、,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1)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2)异议登记:指事实上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法律后果: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该

7、项物权。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登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3)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5、动产的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8、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占有改定(4)指示交付6、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而引起的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的时间: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而发生物权变动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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