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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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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土地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土地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1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土地增值税一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在税法考试中属于非重点章。近三年来,本章每年都命制2分的客观题和3分的主观题。2009年教材加入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内容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难度略有增加。可通过研究观摩以往年度的考题,结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以达到掌握重点考点的目的。2最近2年题型题量分析2007年2008年题量分值题量分值单项选择题1111多项选择题1111判断题计算题1313综合题合计35353第一节土地增
2、值税基本原理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土地征税,依据征税税基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财产性质的土地税(属于财产税);一类是收益性质的土地税。4二、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特点(一)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二)征税面比较广(纳税人)(三)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四)实行按次征收5三、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土地有偿使用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中心内容。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使土地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土地供需,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3、6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7【例题·多选题】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是()。A.外商投资企业B.个人C.个体户D.医院【答案】ABCD8第三节征税范围(核心考点)征税范围征税范围的界定使用权是否为国家所有为判断标准之一产权是否发生转让为判断标准之二是否取得收入为判断标准之三9【解释】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取得收入”三个关键特征。
4、区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出让”体现的是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转让”体现的是土地使用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交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若干具体情况的判定部分内容经常在考试中出现,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方面(参照教材227页)。10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征免问题汇总归纳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3)存量房地产买卖(4)抵押
5、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6)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7)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2)房地产赠与(无收入,条件限制)(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6)房地产评估增值(1)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3)投资联营时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4)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5)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6)个人转让居住满五年以上的房地产(7)建造普通
6、标准住宅出售11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着物的:是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不是(少标准三)房地产的出租:不是(少标准二)房地产的抵押:不是(少标准二及三)房地产抵债:是房地产的交换:是(但个人互换居住房不算)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暂免征收;再转让的应征收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暂免征收;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收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不是(少标准二及三)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增值:不是(少标准二及三)因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转让的:免征对若干具体情况的判断12【相关链接】首先,应与契
7、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对比掌握;其次,应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联系起来复习。【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是()。(2002年)A.赠予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地产B.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C.抵押期满转让给债权人的房地产D.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得到的房地产【答案】C13例: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的各项行为中,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 A.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 B.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C.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D.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 E.房地产出租,出
8、租人取得了收入【答案】BD14说明:(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投资、联营企业将其土地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2)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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