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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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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数据电文法律制度了解传统书面形式的法律意义了解《电子商务示范法》意义、体系掌握《电子签名法》有关数据电文的规定4.1.1传统书面形式概述书面形式的普通含义与口头相区别,以固体物质为介质,作用于人的视觉器官。书面形式的法律意义:即以文字所表达的,当事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因素。4.1传统书面形式制度4.1.2书面形式制度的法律内涵书面功能——内容可以长期保存;签名功能——签名既表明了文件的来源,又确定了签名者对文件内容的承认;原件功能——作为原件时,体现了真实性、完整性。以上制度符合法
2、律公开、确定的要求,可成为理想的法庭证据,成为确定纷争的民商事关系的事实依据。4.1.3数据电文制度产生的必然性新交易形式的出现4.1.4数据电文制度的解决方案合同解决:定义法与弃权法法律解决:扩大解释与单独立法4.2《电子商务示范法》与数据电文法律制度4.2.1示范法起草背景数据电文不确定性的不利影响各国立法缺陷其他涉及电子商务的国际公约缺乏参考依据阻碍国际贸易4.2.2示范法的目的在各国之间促进电子商务使以新技术方式订立的交易有效促进与鼓励使用新信息技术促进法律的统一支持商业惯例4.2.3示范法的方法开放系统功能等价提供的文件大
3、家均可识读;提供的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保持不变;可复制一文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一数据副本;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提供的文件采用公共当局和法院可接受的形式。4.2.3数据电文的概念“数据消息”指通过电子学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4.2.4数据电文的功能等价标准书面等价当法律要求信息具有书写形式时,一条数据消息应被视为符合该要求,只要该数据消息中包含的有关信
4、息可以被读取而能够在随后引用。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签名等价当法律要求一个人的签字时,一条数据消息应被视为符合该要求,只要(甲)存在某种方法,能判明一个人的身份,并能指出该数据消息中包含了该人的同意;并且(乙)相对于生成或交换该数据消息的意图来说,该判明方法是可信的。辨别某签署人;确定签署人因其签署行为而亲自参与的事实;将该人与文件内容相联系。原件等价真实性:在法律要求信息以原始形式呈示或保持的场合,一条数据消息应当被视为符合该要求,只要:(甲)能够可信地保证,
5、该信息自从它被生成为最后的形式以来,无论其是否一条数据消息,其完整性一直保持着;(乙)在所有要求呈示该信息的场合,该信息都可以被显示给它应当被呈示的个人。完整性(甲)判断信息完整性的标准应当是,该信息是否完全地和无改动地保持着,但不计及信息在通常传播、存储和显示过程中所附加的任何标注和变动;(乙)判断保证的可信程度,应当参照生成该信息的意图和参照一切相关环境。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
6、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4.2.5数据电文法律地位一般确认信息不应仅仅因为其是数据消息的形式,而被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强制力。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数据电文不适用于下列文书: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其他情形。证据效力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在应用有关证据的任何规则时,不应否认一条数据消息作为证据的
7、可接受性。以一条数据消息形式存在的信息,应当获得其应有的证据分量。在评价一条数据消息的证据份量时,要考虑到生成、存储或传播该数据信息时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考虑到保持该信息完整性时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考虑到判明其原创者时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以及其他的相关因素。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
8、他相关因素。合同效力在形成合同时,除非有关各方另有协议,否则要约和接受要约均可以以数据消息的形式表达。当一份合同的形成用到数据消息时,该合同不应仅仅因为其形成中利用了数据消息,而被否认其有效性或约束力。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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