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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章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2008年3月学习要点数据电文的书面及原件形式问题关于数字电文的归属的规定关于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规定关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可采性与真实性的规定2.1数据电文的概念2.1.1国际组织对数据电文的理解数据电文一词最早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出现是在198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制定的《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该规则规定,贸易数据电文是指当事人之间为缔结或履行贸易交易而交换的贸易数据。2.1.2我国对数据电文的理解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数据电
2、文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第二,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本教材中以后内容中所涉及的数据电文均以我国的定义为准。2.2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2.2.1合同法的有关规定1.数据电文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书面形式”毕竟有很多显而易见的区别。例如,后者可用肉眼阅读,而前者除非使其变为书面文字或者显示在屏幕上,否则是不可识读的。因此,并不能简单把“数据电文”等同于“书面形式”。2.本条以列举的方式来说明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几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形式。事实上,这只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几种
3、形式而已。参考国际习惯用法,并考虑到技术不断发展的现状和前景,“数据电文”一词的外延,应远远超过以上几项。“数据电文”定义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形式决不仅仅局限于以上列举的几种形式。2.2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2.2.2《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1.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数据电文所要表达的内容能够通过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表现形式所有人都可以识读,也就是说,数据电文应当具有可读性。这是对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数据电文的最基本要求。2.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即数据电文的内容应当是固定的,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稳定存续,在需要的时候可
4、以重复展示,供当事人随时查阅。2.3数据电文原件形式问题2.3.1关于原件原件,即原始文件、原始资料,一般是指信息内容首次以书写、印刷等形式固定与其上的纸质或其他有形的媒介物。法律对文书的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文书所载内容自最初形成时起未被改动,以使当事人对文书记载事项具有信心。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在诉讼法中提出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此外,原件还与物权凭证和流通票据有关,因为原件的独一无二概念对这种单据特别重要。涉及"原件"要求的文件还有:贸易文件,如重
5、量证书、农产品证书、质量或数量证书、检查报告、保险证书等。原件形式要求构成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障碍。2.3.2数据电文的原件规制1.联合国的有关规定2.我国的规定2.3关于数据电文符合法定文件保存要求的规定1.该文书能够被随时调取查用;2.该文书所载内容能够被准确的重现,即每次调取查用时,所呈现的文书内容同该文书最初形成时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3.对文书原始性的要求,即最好能够保存与原始文书有关的各种信息。2.4关于数字电文归属的规定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第九条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对数据电文的归属作了如下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6、: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5关于数据电文发送时间与接收时间的规定1.确定数据电文发出和接时间的意义2.发出时间的确定3.接收时间的确定4.当事人对时间约定的优先权2.6关于数据电文发送地点与接收地点的规定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7关于数据电文作
7、为证据使用时的可采性的规定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1.所谓客观性2.所谓关联性3.所谓证据的合法性2.8关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如何判断其真实性的规定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开篇案例:侵害商业秘密,电子邮件作证20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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