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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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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一)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一般来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提增值税,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而用“”产成品“与有关科目直接对转是错误的。 具体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
2、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是: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
3、、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是: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是: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案例] [案情
4、说明]芳贺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系白酒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xx年发生以下业务。 2月份发生用自产A牌大曲酒3000箱共计18万元兑换高梁180吨,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高粱18 贷:产成品——A牌大曲酒18 原始凭证为高梁入库单和A牌大曲酒出库单。 3月份将B牌白酒900箱计万元分给本厂职工,未计提增值税。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贷:产成品——B牌白酒 4月份发生将A牌大曲酒200箱计万元,无偿赠送某单位。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处支出 贷:产成品——A牌大曲酒 [法律依据]《中华人
5、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要求解答]根据相关税法的要求,调整上述芳贺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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