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视角下的“亲亲相隐”刍议-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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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7月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u1.,201422养第3JournalofShanXiPoliceAcadenVo1.22NO.3【法学研究】证明责任视角下的“亲亲相隐’’刍议口李乃栋,王洪淼(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摘要: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项重要原则,“亲亲相隐”在维系我国传统家庭与社会秩序上的特有法律价值不言而喻。在学界看来,我国大陆地区对其所谓的“扬弃”却并非明智之举,几十年的取舍之争充分论证了“亲亲相隐”是当代法治依然重要的本土资源,⋯特别凸显了“亲亲相隐”在近亲属作证问题上的诉讼价值。本文中,笔者在分析“亲亲相

2、隐”的证据学内涵的基础上,着重从证明责任的角度论证了其作为现代证据学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关键词:亲亲相隐;证明责任;证据原则中图分类号:DF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85X(2014)03—0005—04运作模式,因而,“亲亲相隐”的出现及发展也必然一、“亲亲相隐”的证据学内涵具有通过保护家族完整、维护家族秩序进而保证专“亲亲相隐”思想渊源于先秦时期关于“孝”的制主义社会有序运行的属性。然而,虽然任何一伦理观念。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在“法”与“孝”个法律制度都有其产生的环境及成长的土壤,但是的冲突中,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这一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也必然

3、具有其特殊性。就观点,成为“亲亲相隐”思想的经典表述;西汉中期这一历史阶段的“亲亲相隐”而言,笔者认为其法律以后,“亲亲相隐”从一种道德约束逐渐成为一项法特征主要有:第一,相隐的范围为近亲属,与现代刑律制度,汉宣帝以诏书的形式第一次正式确定了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基本一致;第二,相隐“亲亲相隐”的合法性。诏书中记载:“父子之亲,夫的领域为公权力主动追究的刑事案件,与现代刑事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案件性质类似;第三,相隐的方式是为亲属隐匿罪行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或者拒绝作证,与现代西方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

4、母匿子、夫匿妻、大的近亲属拒证权相近;第四,相隐的目的在于避免近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宣帝的亲属的另一方“人刑”,与现代近亲属拒证权中拒绝诏书不但在法律上承认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而证明近亲属另一方有罪或者罪重的情形类似。且具体确定了“亲亲相隐”的适用范围。而唐律中此外,台湾的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证将该适用范围又扩大到“同居相为隐”并确立了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第一,现为或曾为国封建社会“亲亲相隐”制度的基本体系。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之内纵观其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这里的“亲姻亲或家长、家属者;第二,与被告或自诉人订有婚亲”

5、指代的就是家族直系亲属及夫妻之间,而“相姻者;第三,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法定代理隐”主要适用于罪责追诉领域。同时,从我国奴隶人,现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诉人为其法定代理人者。制末期至整个封建社会的漫长时期,通过维系宗法第185条规定:讯问证人,应先调查其人有无错误及体系、家族秩序来维护专制主义统治是主要的社会与被告或自诉人有无第180条第1项之关系。证人收稿日期:2014—05—13作者简介:李乃栋(1988一),男,山东莱芜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王洪淼(1979一),女,天津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副队长。一5一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3期与被告

6、或自诉人有第180条第1项之关系者,应告方式,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公诉机关,一旦就某一案以得拒绝证言。从上述内容可见,台湾的法律不仅件提起公诉,就明确了其确信并以此主张犯罪嫌疑继承了“亲亲相隐”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而且真人有罪,代表国家追诉犯罪。r一般而言,检察机关正地摒弃了古代制度的尊卑之差、男女之别,而赋之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审查效果及结果,很大程以现代法治的平等人权理念,且将“亲亲相隐”作以度上依赖于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效果。因而,虽然证据化处理。说主张责任在于检察机关,但实质上与侦查机关藕从证据的角度看,现代的“亲亲相隐”更倾向于断丝连。就侦查实务而言,证人证言在证据中的比一种

7、证据原则,适用于具有法定范围的近亲属作证。重较大,因为许多案件一旦缺少证人证言就难以定同时鉴于现代“亲亲相隐”一般指代近亲属的一方案,更难以定罪,又何谈主张?同时,当今刑事诉讼作为另一方的证人角色而出现,因此,笔者认为,中“有捕就要诉、有诉就要判”的弊端依然存在,]“亲亲相隐”应属于证人证言采集、审查过程中的一不同部门为了保证所谓的破案率、结案率,就充分利项基本原则。证人因基于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用对证人作证义务的要求,通过取得犯罪嫌疑人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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