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清“任所置买田宅”律-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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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11月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V.,2013第36卷第6期JournalofShanxi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lScience)Vo1.36No.6·经济学与管理学研究·试论明清“任所置买田宅"律刘俊(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300071)摘要:明清时期,地方官员禁止任所置产。《大明律》、《大清律例》中均有“任所置买田宅”的立法规定。其目的在于督促诸有司官正己勤廉,不可在任所有谋私侵利的行为。本文从“任所置买田宅”的缘起写起,论述了本律的发展与消亡,分析了其作用与价值,并对之进

2、行了评述。可以说,虽然“任所置买田宅”作为封建法律中的条文,对权贵的恣意妄为抑制有限,反贪功能也未有效达成,但其毕竟是一条曾经存在并发挥过一定作用的立法。其与明清律例中的“受赃”、“钱债”等律一体构成了保护百姓权利、明确官员义务的吏治规范的法律体系。关键词:任所置买田宅;有司官员;大明律;大清律例中图分类号:F1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35(2013)06—0073—06明清时期国家长久统一,社会稳步发展,这与政明太祖亦“从其言”。不可否认的是,《大明律》在修府之行政关系密切。而这其中,地方官员由于介于纂过程

3、中,确实多参酌损益于《唐律》。但清代律学中央政府及下层百姓之间,起到上承庙堂,下抚黎庶家均认为,“任所置买田宅”一条并非出自唐代。如的重要作用。如何使其廉洁奉公,安抚一方,成了当薛允升在其《唐明律合编》中,便讲到“(任所置买田时为政者的要务。从法律角度看,明清时期规范地宅)《唐律》无文”。沈家本亦在其《历代刑法考》方官员行为的律例已相当之具体严密。而诸条文中进一步阐释到“盖唐时官有职田,故不以任所为中,“任所置买田宅”,即是《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嫌,明则恐倚势侵夺,故设此防闲也。”另外,经笔者“户律一田宅”部分中的重要规定。

4、其条文内容为对《唐律疏议》及宋代《宋刑统》的查阅,并未找到有“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关于唐宋两代禁止官员任所购买田宅的法律规定。五十,解任,田宅入官。”_1对于本条款,明代中期律考溯本条之来源,实与元代律法关系密切。学家应板在其《大明律释义》中有十分系统的解释:“元灭金、宋而统一天下,虽有编纂如唐律令之法典“有司官以正己为本。若于任所置买田宅,其何以的企图;但只成案而未颁行(至元及大德年间)。因御下。故笞五十,解见任别叙。”l2可见,法律专设此,退而编集格例及处分断例,即如《至元新格》、此条,在于敦促和引

5、导各地官员“正己”。官员只有《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等。”而元代“正己”,才能“奉公”,进而才可以实现其“临民御对于地方官员购买田宅的规定,便散见于《元典下”的行政职能。否则“职未离于任所,辄营膏腴之章》、《大元通制条格》等法律文献。自世祖以来,元私;身未解于临民,却有市居之混”_3J,其必然导致王朝就以专项法条规范着官员在主政地区购买房屋官员有经营私产,以权谋利之心。而明清政府对地的行为。《元典章》“户部卷五一房屋”中有“禁官吏方官员在监I临之地购进田宅的禁止,正是从立法的买房屋”之规定。反映了至元十五年(12

6、78年)及至角度,杜绝了其在任所侵夺下民利益的可能性。元二十一年(1284年),元政府先后两次颁令禁止江南地区军、民官吏买要百姓房屋的情况。“在先收一任所置买田宅律的来源附了江南的后头,至元十五年,‘行省官员每、管军明初年,丞相李善长等曾建议“历代之律,皆以官每,新附人的房舍事产不得买要(呵),买要呵,回《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与他主人者。’⋯⋯‘依以前体例,官吏不得买者,百收稿日期:2013—09—10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13YJC790206)作者简介:刘俊(1982一),男,

7、山西右玉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中国古代史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明清经济史研究。73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姓每得买者’么道,奏呵,‘那般者’么道,圣旨了也。另外,《大元通制条格》“田令”之“佃种官田”记钦此”。_6踟而当时政府颁布这样的法律,目的在载:“大德五年(1301年)七月,中书省。议得,江南于禁止元朝官军对占领区百姓的欺凌骚扰,以安抚各处见任官吏,于任所佃种官田,不纳官租,及夺占社会之稳定。同时,至元二十一年六月,江南行御史百姓已佃田土,许诸人赴社本管上司陈告是实,验地台曾申请“召赁官房”:“江淮等处系官房舍,于内先

8、多寡,追断黜降,其田付告人或元主种佃外,据佃种尽迁转官员住坐,分明标附,任满相沿交割。其余用官田人户,欲转行兑佃与人,须要具兑佃情由,赴本不尽房舍,依上出赁,似为允当。”而该提议经“都省处官司陈告,勘当别无违碍,开写是何名色官田顷议得,不系旧来出赁门面房舍,委是系官公廨,先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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