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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第4期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42004总第210期JournalofNortheast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SumNo210论张家山汉简中的军功名田宅制度王彦辉(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吉林长春130024)[摘要]二年律令披露的名田宅制和高祖五年诏书的!赐田宅令∀一脉相承,本质上都是军功受益制度。制度本身有三大特点:等级性法规、商品性特征、军功受益原则。此制在实行之初即存在地域分别,拥有小爵以上爵位者享有制度保障,小爵以下者因地域差异很
2、难按制占足土地,或根本得不到国家的直接授田。随着人口的增长,农民被迫分户析产,进而造成农民占田的严重不足。文帝以后,基本放弃了汉初以来的名田宅制度。[关键词]二年律令;名田宅制;高祖五年诏书[中图分类号]K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01(2004)04-0013-09据史书记载,西汉时期的土地制度是!名田∀制,即依户口名籍占有田宅,一般认为它[1]直接来源于商鞅的!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P2230)的制度。至于!名田∀制这一土地制度形态的具体内涵、性质,以往只能运用演绎和推理的方法提出假
3、说,很难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2001年年底公布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披露了大量有关军功名田宅制度的法令,使我们加深了对西汉!名田∀制的认识。一[2]二年律令#户律(P175-176)关于按爵级身份授予相应田宅的制度,具体内容可以通过表1的形式表现出来。表1户律规定依爵级身份授予田宅额度一览表爵级彻侯关内侯大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五大夫授田(顷)9590888684828078767425授宅(宅)1059590888684828078767425公卒、士司寇爵级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袅上造公士伍、庶人隐
4、官授田(顷)209754321.510.5授宅(宅)209754321.510.5[收稿日期]2004-04-21[基金项目]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2003年度规划研究项目(2003028)[作者简介]王彦辉(1960-),男,吉林敦化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3#对于这一法令,李开元在西汉王朝支配阶层的变迁与身份性田宅制度的由来一文中,认为这些规定是国家承平时期的通行律令,在西汉初年曾经大规模实行了田宅授∃[3]予。朱绍侯在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中认为:吕后二年的赐田宅制度就是名田制,实施对象是全国人
5、民(判重刑及奴隶除外)。在名田制下,由于田宅是按不同等级由政府授予的,故在法律上名田制是土地长期占有制,而不是土地私有制,所以土地买卖是要[4]受法律约束的。最近,杨振红又发表了秦汉!名田宅制∀说,系统考察了战国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形态%%%以爵位名田宅制,指出这套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以爵位划分占有田宅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名有田宅,田宅可以有条件地继承、转让和买卖。文帝以后由于国家不再为土地占有立限,使这套制度名存实亡。以上诸位先生的研究工作,已经使简文的涵义和与这一制度相关联的诸多问题基本得以解决,不需作进一步的诠释,本文的研究重点将侧重制度的
6、特征和它实施的程度问题。正如各位先生取得的共识,这一制度上承战国授田,下启后世的均田,是我国中古时期土地制度演变中的重要一环。惟其如此,它既不是战国授田,也不是后代的均田,而有其自身的特点:(一)等级性法规汉书#王嘉传载:哀帝宠幸董贤,一次赐田二千余顷,王嘉批评说!均田之制从此堕坏∀。对此,孟康解释说:!自公卿以下至于吏民名曰均田,皆有顷数,于品制中令均等。今[5]赐贤二千余顷,则坏其等制也。∀(P3496)这个依品制划分的等制在实际中是否存在,具体规定的顷数如何,以前我们并不清楚。户律的重现,使我们基本可以理清西汉时期名田宅制度的演变线
7、索。至少从高祖五年始,依据等级身份推行的名田宅制和随后的限民占田制就成为西汉时期的通制。西汉前期名田宅的根据是军功爵级,爵位的高低决定名有田宅的多少,相同爵级所受田宅均等;军功爵制轻滥后,大规模的名田宅制基本废止,作为传统蜕变为帝王对少数人的恩宠和褒奖,而依身份等级占有田宅的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并逐渐上升为西汉君臣解决土地危机的理念,依爵级身份的名田宅制也相应演变为依官阶[5]品制的占田制度。汉武帝在!告缗令∀中对!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P1167)的规定,是对占有田宅的身份性限制;董仲舒在限民名田疏里建议!限民名田,以澹不足,[
8、5]塞并兼之路∀(P1137),是要通过限民占田,以解决土地兼并问题。正如师古注所云:!名田,占田也,各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其中,!各为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