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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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2月法制与经济NO.2,2014(总第375期)FAZHIYUJINGJl(Cumulatively。NO.375)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臧洋(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天津301900)【摘要】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思表示.形成以义务人和第三人买卖合同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制度,其作用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日益凸显,而我国对优先同,无须义务人(所有权人或出卖人)的承诺,不过此项权利附停购买权制度的规定相时较少。文章重点探究如何界定优先购买止条件。须待义务人出卖标的物与第三人时,才能行使。所谓形权的法律性质,归纳优先购买权的形式要件,总结优先购买权

2、成权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之意思,可以使现已成立之法律关系的法律顺位,探究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问题,以期完善我国发生变化之权利。嗍成权之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优先购买权制度,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对【关键词】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行使要件;法律顺位;法于优先购买权来说,优先购买人不能单方面就决定出卖标的物律救济的归属,只是拥有一项在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时请求出卖人优先与自己定立合同的请求权,因此并不属于形成权。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一项有着悠久历史的民事法3.物权或债权说。该说认为优先购买权依其能否对抗第三律制度。无论

3、是在中国古代还是在外国都有各种各样的优先购人可分为物权性和债权性优先购买权,无论法定或者约定优先买权。这些优先购买权着眼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善良风俗,购买权都具有这两种性质不同的优先购买权。有三种不同的观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成为一项在人们心里具有相当法理依据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具有债权的效力。因为优先购和独特价值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俗的变买权附随于买卖关系,法律设定这种权利,只是对出卖人所附迁,优先购买权制度也日臻完善,但是其中仍然有很多问题存加的义务,应视为买卖关系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债权;第二种在争议,比如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问题以及优先购买权

4、的行使要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因为优先购买权具有件问题等都亟待我们去探讨和研究,以便更好地完善优先购买法定性,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权制度,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生活。因其种类的不同,其性质各异。我国学者之通说为,从优先购买一权产生的基础关系决定其性质,即基础关系为物权关系的,优、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的界定(一)优先购买权性质问题的实质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基础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优先购买权具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是优先购买权问题中比较复杂的一个有债权性。如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为物权性权利,承租人优先购问题,学者们各执一词,没有统一的意见。对于优先购买

5、权性质买权为债权性权利。其理由是: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深刻理解优先购买权,所以我们有必要进关系而产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这一债权关系一步探究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而产生。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取决于其基础关系的性质。笔者所谓性质,就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事物认为优先购买权只是优先购买人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时拥有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对于性质的研究往往需要确定请求出卖人优先与自己缔约的请求权,并不能具有物权的支配一个参照物。比如对人的性质的研究是相对于其他不同的事物效力,不能简单地归人物权之中。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优先购有不同的性质

6、。【·忧先购买权的性质也需要一个界定的范围。对买权中优先购买人是优先于其他购买人的,这一点与债权的平于优先购买权来说,应该是将优先购买权归入到一定的类别之等性是相违背的,所以也不能将优先购买权简单地看为债权。中,然后再从优先购买权的自身为出发点,明确优先购买权的综上,笔者认为优先购买权不是期待权也不是形成权。对概念、特征和实践表现,进而明确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于物权与债权的争论来说,我国的通说是比较合理的:区分优因此,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问题研究的前提是将优先购先购买权的性质应该看它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之后再具体买权归人到什么类型的权利之中。确定优先购买权的类型归类确定。之

7、后,才能结合优先购买权的本身进行自身的性质研究。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二)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学说争议法律设定优先购买权不仅是对优先购买权人的保护,而且对于其性质的界定历来众说纷纭,主要集中为以下集中观也是对出卖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但这种限制不能以损害出卖人点:的利益为代价。因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也必须受到相应的限1期待权说。该说认为标的物所有权人f即共有人、出租人制,这种限制体现在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时必须符合必要的等)未将标的物出卖,则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尚未现实化,只处条件。于期待权状态。嗵说认为期待权乃指具备权利成立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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