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 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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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优先购买权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争议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争议毛玉萍(华东政法大学【摘要】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在公司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其规定不明确和实践中面临的复杂性。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法同一条即第72条第二款的区分。内部是否存在部分优先购买权,200042)固有权利,并且其他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转让股东的利益 影响也很大。应首先尊重转让股东的意义,如果转让股东同意向 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部分转让股权,法律就不应该加以禁 13止,这也是私法自治的必然要求。有学者反对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除非转让股东与受

2、让人同意。有限购买权救济权的完善。提出了增加明确不能够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除非转让股东和第三人同意;同等条件是相对条件,对其范围要综合考虑;转让股东有违优先购买权,在一定条件下,优先权股东可以根据其优先权申请撤销给转让合同。(二)同等条件的规定存在争议 目前,同等条件存在着两种意见标准:绝对同等说和对同等 说。可以转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转让协议中的条件为“同等条【关键词】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购买权 股东自由转让股权是股东实现自益权的手段之一,也给潜在件”,全面考虑股份转让的价格、数量、履新期限以及付款方式等必备条件,明确任何一个要

3、件差异存在都有可能使优先权交易无法 实现。对同等条件下无法从股东手中获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第 三人可以预见,13同等条件应该体现公平原则。界定同等条件应该 兼顾综合因素,尽管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界定主要以出让股东和 非股东受让人之间商定的转让价格为准,但不能简单等同于转让 价格。因为股权转让双方经常会因为彼此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和利 益关系等特殊关系,或者收入方出具转让价格之外的承诺,而确定一的投资者进入公司取得投资收益创造了机会。从外部效应看,通 过股权的转让,客观上能够起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然而,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限制股东自由转让股权的限

4、制。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具有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典型的限制性权利。主要是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倾向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问的信赖 关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是一种普遍而重要的限制措施。一、优先购买权的界定个相对优惠的股权转让。 (三)救13济方式存在争议优先购买权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 其股权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区分与 外国规定的对公司发行股份之前,股东有优先购买新股的权利。 即优先购买权使小股东得以维护他们按投资份额享有的权利,并 防止股东以低价从公司获得额外的股份。在《韩国商法》第335

5、条 之4:“依第335条之3第1款规定被指定为向对方,自收到制定通 知之日起10日内,可以书面请求作为制定请求的股东将股份转让当公司转让股东违法我国《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可撤销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在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利益平衡,而并非限制或者禁止转让, 通过可撤销行为符合立法目的,让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公平有效的 保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论。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 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此时,唯有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才能保障其他 股东的优先购买利益以及对谁可以进入公司的控制权13。三、我国优先购买权在立法中

6、的完善(一)立法中明确规定不可以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给自己。”《日本商法》第204条,规定了公司可以依照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份须经董事会同意,董事会不同意转让时指定受让人,被指定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并不限制于有限公司之上。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只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之中。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间转让股权,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其中有学者支持优先购买 权只存在与股权对外的转让。二、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一)是否能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 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设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目的部分优先购买权会造成不公平现象,部分行使有损转让股东 的实质

7、利益,因为股权不仅仅存在金钱利益,还存在股权的控制权。如果大股东作为转让股东时,小股东想优先购买大股东的股权,进行分割后,势必会损害优13先权的小股东的利益。行使部分优 先购买权表面上保护了优先权股东的利益,但是对第三人造成了 不公平的现象。违背了同等条件的情况,同等条件最基本的因素 就是价格和数量,部分优先购买权在数量方面就满足同等条件。 因此,绝对不能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只能是在转让股东、优先权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股权作为一种可分 物,可以分割、部分转让。当股东将整体股权的转让作为条件时, 其他股东当然不能行使部分优先

8、购买权。但如果股东分割转让股 权时,由于股东将股权分科转让即意味着每一部分转让都是独立 的,该部分份额是每一独立转让的一个重要条件,其他股东就该部 分的份额主张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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