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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5
《职工夜班期间车辆丢失 单位未尽注意义务判赔偿.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职工夜班期间车辆丢失单位未尽注意义务判赔偿职工上班存放在单位车库内的电动车被偷。9月120,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财物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吴某人民币2000元。原告吴某诉称,2007年7月13R,其在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上夜班,12点下班时发现存放在公司车库内新的尼科尼亚电动车被偷了,价值24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赔,但被告拒绝赔偿。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电动车2400元。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除劳动关
2、系以外,不存在任何的保管合同、消费合同、车库租赁合同,对原告的电动车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使与原告存在保管合同的关系,但由于是无偿保管,被告也无义务赔偿。庭审屮,原、被告对失窃电动车价值2000元无开议。法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Z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负责保护职工在上班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原告吴某的车辆存放在被告提供的车库内,双方即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在公司内虽设立了专门值班室且车库离值班室只有5、6米远,但其仍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原告车辆丢失。被告对原告车辆丢失应负赔偿责任。
3、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动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有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岀上述判决。文章来源:屮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屮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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