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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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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商场未尽保障义务是否应当赔偿?问:春节前夕是“商业黄金周”,北京某商场为此举办了一场大型的日用消费品促销活动。活动当天上午8点,即有大批民众在该商场门外等候开门营业。我母亲和小区的老人一起来买东西,也在等候的队伍当中。上午9点,商场正式开门营业,等候的消费者们蜂拥而进,由于商场没有采取任何疏导措施,场面极其混乱。我母亲刚越过商场大门就被拥挤的人流挤倒在地,导致身上多处骨折。我母亲今年60多岁了,这次受的伤很重,我想问下,这种情况我们能要求商场进行赔偿吗? 答:《中华
2、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在组织促销的时候势必会发生人多、拥挤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商场就应该提前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例如应提前做好秩序维护、疏导等工作,制定各类紧急预案,通过广播、警示牌等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但是,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商场就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做好各类疏导以及采取紧急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措施,从而导致开门营业后消费者大量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
3、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涌入商场,造成你母亲被挤倒摔伤。因此,某商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你的母亲作为60多岁的老人也应该认识到自身年龄、身体状况、当时的环境对自己存在安全威胁,拥挤的环境下容易发生意外,但是你母亲因疏于对自己的保护,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当适当减轻商场的赔偿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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