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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8
《商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担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消费者误食标签,法院判令商家赔偿2012年1月16日下午,杨先生所在单位为庆祝员工生日,购买了某著名西点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的蛋糕。杨先生在食用一块体积较小的三角形蛋糕时,未注意蛋糕上还插着纸质标签,一口将蛋糕吞下。顿时,杨先生感觉肚子疼痛,随后被送往医院。在全麻状况下,医生从杨先生的食道中取出了标签。第二天,杨先生出院,花费医疗费1577.90元。为此,杨先生将食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陪护费及精神损害费共计6758元。【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由食品公司赔偿杨先生医疗费1420.11元,对杨先生其他诉请由于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2、故不予支持。【律师评析】首先,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商家对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即负有避免消费者因商品存在安全隐患遭受损害,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其次,商家在商品销售环节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要表现为警示或说明义务。判断商家尽到警示或说明义务的标准?笔者认为,要看商家是否行使了警示或说明行为以及警示或说明是否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本案中,由于纸质标签,体积小,颜色又与蛋糕接近,不易识别,标签本身对消费者构成了安全威胁,因此,食品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警示措施,使消费者知晓标签的存在,避免误食标签。而,食品公司只在不易识别的标签背面
3、印上“不能食用”的提示,该提示更难被消费者辨认,食品公司实施的提示方式没能起到警示的作用。故,食品公司未尽到警示或说明的义务。由于食品公司未尽上述义务造成杨先生误食标签的严重后果,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食品公司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再次,消费者在食用食品时,要注意食用安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杨先生作为成年人,在吃蛋糕时,应注意观察以免误事异物,而其疏于观察,导致损害的发生,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酌定食品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最后,提醒广
4、大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此作为今后维权的依据。本案中,杨先生虽提出索赔营养费、陪护费的诉求,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损失的存在,故,法院未能支持他的诉求。杨先生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因其所受精神损害没能达到严重程度,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予支持该项诉求。【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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