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衡原则"的争辩-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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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贸易救济【案例评析】编者按:2012年3月,美国、欧盟和日本分别就中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2014年3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就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案发布专家组报告。中国贸易救济》编辑部对专家组报告编译整理,并陆续在2015年就专家组报告的关键点进行连载,以飨读者。关于“平衡原则’’的争辩中方抗辩指出,无论被指控贸易限制性措施对国外客户构成何种影响或冲击,当出台限制性措施成员方确保其国内保护政策也会对国内客户构成影响时(无论是通过对国内生产的限制还是对国内消费的限制),

2、即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O条(g)款不偏不倚的“平衡原则”要求。根据中方的观点,“美国一汽油案”上诉机构和“中国一原材料案”专家组的裁决结果均清晰地表明,“平衡原则”并不意味着国内客户和国外客户一定获得完全相同的待遇。另外,鉴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O条(g)款在‘国内生产或消费’一短语的表述时使用了排他性修辞手法”,因而,“平衡原则”不得基于该条款对“国内生产的限制”的字面意思进行解读。中方认为,在充分考虑存在争议自然资源的技术和市场实际状况的前提下自主地决定对其保护性政策在国际和国内贸易问的“限制效应”

3、进行分配的最适当和最实际的方法是世贸组织各成员主权所赋予的权力。各原告方对此持不同观点。美国认为,上诉机构关于“美国一汽油案”的审查仅仅是沿着中方认可的“平衡原则”的逻辑边界进行的,而不是依据在审查过程中必须提供的国内和国外利益相关方所获待遇的差异程度进行的。根据各原告方的观点,本案专家组必须对可耗竭自然资源保护政策对国内和国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进行整体评估以确保这种影响的“平衡”。各原告方不接受中方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O条(g)款允许成员方实施有利于国内客户而以牺牲国外客户为代价的限制性措施(只要其对国内供应实施某种

4、“聊胜于无”水平的限制)”的辩词。根据欧盟的观点,《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g)款要求被告方国内方面须感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效应以便对冲对国外客户的出口限制所产生的冲击。欧盟抗辩指出,由世贸组织法律体系衍生而来的“平衡原则”检验本质上是一种“公平性”或“公正性”检验。2015年第2期对此,日本辩称,如果国内客户和国外客户根据被指控法规体系无法获得同等待遇,则任何差异或不平等依据该自然资源保护目标必须要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本案专家组注意到,根据中方的观点,这些引发争端的问题应作为专家组依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O条

5、起首部分的相关规定对中方“出口配额”贸易限制性措施进行评估的一部分。而各原告方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O条(g)款的“平衡原则”概念上以及在应该依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起首部分还是依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g)款的相关规定对中方提出的某些问题进行审查上均存在分歧。根据美国的观点,“平衡原则”并不是专门用于判定“成员方所给予其贸易伙伴的待遇是否考虑了这些贸易伙伴国内通行贸易规则的类似性或差异性”的规则,而是,通过“平衡原则”可以确定被指控贸易限制性措施保护可耗竭自然资源目的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6、欧盟提呈的辩词指出,“非歧视性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则为基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g)款的“平衡原则”检验提供了指引。日本辩称,鉴于从可耗竭自然资源保护角度出发此类自然资源在何处被消费与本案争议的问题无关,《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起首部分关于“给予国内实施不同规则的缔约方同等待遇的做法将导致歧视发生”的表述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g)款所规定的“平衡原则”的检验不相关。本案专家组指出,根据上诉机构的观点,贸易限制性措施“必须与国内限制性措施一并使用”的要求是“平衡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平衡

7、原则”的准确含义以及该原则所要求的对国内外客户的相应做法均成为本案各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正如美方己明确指出的那样,鉴于上诉机构也仅是对上述概念的“逻辑边界”进行了描述,因此,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界定仍然非常困难。截至目前,我们尚无法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以往谈判或国际法的其他领域找到可以对上述术语的解读提供说明和指导的任何资料。对此,本案专家组还研读了上诉机构的法文裁决报告,“该条款规定,成员方以保护可耗竭自然资源的名义对其生产和消费出台的限制性措施必须履行‘公正性’的义务”。上诉机构在其西班牙文裁决报告中也使用了“公正”一词,

8、即“该条款要求出于可耗竭自然资源保护目的而为此类自然资源的生产和消费制定限制性措施的成员方必须履行‘公正性’的义务”。就英文而言,诸如“公平的”、“公正的”或“均衡的”等词汇均可用于“平衡原则”的表述。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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