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习惯在司法中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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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习惯在司法中的应用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调控力量,但法律不是唯一的调控力量,尤其是在社会的基层,调整着人们行为规范的更多的是长期存在的、约定俗成的习惯。实践证明,与习惯一致的法律很容易被人们认同并遵守,反之则会遭遇一定的阻力。因此,正视习惯的力量,并在实践屮对其作出理性的凹应,对于提高司法效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习惯是弥补法律疏漏的客观需求。法律疏漏,也叫法律漏洞,是指在司法过程屮由于法律口身的缺陷造成法律适用困难的现象。成文法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必然导致法律的偎化和滞后,再加上法律本身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因此,产生法律缺陷是不

2、可避免的。而对法律空缺或漏洞,法官的任务就是设法去补上漏洞。血习惯源于人们的共同意识,是人们长期养成的生活方式。因此,习惯的运用更容易获得最广泛的同意。正如梁慧星先生所指出,“法官受理的案件在法律上找不到规则的时侯,首先要考虑的方法是依习惯,包括交易习惯、行业习惯及地方习惯。如果当事人间或当地有习惯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就可以用这个习惯规则來裁判这个案件,即用习惯规则补充了法官面临的法律漏洞,以习惯补充法律的漏洞,这是最常用的方法。”其次,充分利用习惯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源泉,也是生效裁判得以实现的

3、保证。这种强制力需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做后盾。但国家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处处依靠法律必然会使人力、物力增加,造成司法困难。而习惯是由当事人内心的信念及社会舆论來保证实现的,当习惯受到司法尊重吋,司法裁判就会被社会内化,不需要国家强制力就能得以执行。反之则会遭遇阻力,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习惯进入司法领域不仅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同吋也是弥补法律自身漏洞的客观需求。因此,司法者应半重视习惯的作用并在实践屮对习惯作出理性的回应。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习惯的法律效力。习惯在社会生活屮大量存在并能够对司法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我国法律对于习惯

4、的效力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为确保习惯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必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习惯的法律效力。对于民间长期沿用、行之有效的习惯可直接吸收到法律屮來,以实现习惯的规范化、法律化。但由于现实生活屮习惯的数量繁多,制定法不可能将所有的法律都制定成法律,况且任何习惯一旦纳入制定法,形成文字,就或多或少地失去了其作为习惯的活力。可以用一个替代办法,那就是在立法中做出概括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2、对习惯的使用标准做出规范。由于习惯的多样性及不稳定性使得针对同一习惯不同的人适用会有不同的标准,这与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相矛盾

5、。为解决这一矛盾,可对习惯的使用标准做出相应规范,使之较好地适应于现实。3、提高法官素质。习惯在社会生活小不仅种类繁多,而且还有先进和落后Z分,司法实践适用习惯的过程也相应地包含了对习惯扬弃的一面。办案法官只有不断的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够扬善弃恶,才能使习惯在司法领域发挥其积极效应,从血进一步提高司法的认同度和亲和力。文章来源:屮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屮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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