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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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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县制造业发展暨重大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核心战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洪发[2004J30号)和《关于南昌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实施工业重大项目(“3010”工程)的意见》文件精神,推动我县工业超常规、跨越式、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从2007年起,将原南昌县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调整为南昌县制造业发展暨重大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下称县制造业专项资金),原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归入该资金合并使用,并相应扩大资金的支持范围。为规范制造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与
2、使用,特制定此办法。第二条,县制造业专项资金由南昌县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经贸委)和南昌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经贸委每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发布项目导向目录,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会同县经贸委等部门参与项目的复审工作,对资金使用和安排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县制造业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设立专项科目。2007年县制造业资金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至4000万元,并视县财政状况和工业税收增长情况,适当增加。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四条,县制造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
3、县产业规划,不影响我县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建设;鼓励企业进行专业化协作配套;鼓励企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中心和进行新产品开发;鼓励企业进行节能降耗减排改造;鼓励企业争创名牌;支持企业引进特殊人才;支持为制造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机构建设;鼓励以商招商;以及支持其他有利于全县工业做强做大的投入。第二章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第五条,县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范围为:落户南昌县并在南昌县纳税增加南昌县地方财政收入的制造业企业和为其服务的专业机构。第六条,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新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厂房、设
4、备)在5000万元以上或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世界500强项目、国内200强项目、知名品牌项目、行业小巨人项目和关键配套项目,根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比例最高不超过6%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重大项目筹建期间所需过渡厂房、办公用地和办公用车给予一定的补助。列入市“3010”工程项目库的项目,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论证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1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30亿元以下的,补助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
5、总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20亿元以下的补助50万元。列入“3010”项目库和省“十百千亿工程”项目库的项目,如获得国家和省无偿补助的,县财政按实际到位补助资金的最高不超过100%的比例给予配套。对按合同如期推进的项目,对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参照市里政策给予奖励。第七条,鼓励企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重点企业当年技术改造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利用银行贷款的,根据项目质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100%予以贴息,贴息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自筹资金投入的,参照贷款贴息标准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节能降耗减排投入,并根据节能降耗减排效果给予一定的补
6、贴。第八条,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新建立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或5万元的财政奖励;对生产国家、省级优秀新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的财政奖励。鼓励企业自主开发或购买专利技术生产新产品,对其投入根据项目科技含量予以贴息。第九条,鼓励企业进行专业化协作配套。对为支柱产业服务的关键协作配套项目,县制造业资金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补贴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第十条,鼓励企业争创优秀品牌。对当年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或“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江西省著名商标”和“江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分
7、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重点企业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在跨省级影响媒体上的推介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对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重点企业推行质量体系贯标的论证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第十一条,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重点企业引进特殊人才,企业可申请特殊人才的住宿、交通、安家和通讯补助。第十二条,鼓励工业企业引进重大工业项目或重大工业配套项目,被引进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县财政给引进企业奖励。第十三条,支持为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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