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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2
《巴南区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巴南区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增加农业投入,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特设立农业专项贴息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专项贴息资金,是指区财政专项安排的,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项目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的资金。第三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第四条贴息对象。包括区内(注册地和农业基地均在本区)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含“三社”融合发展改革试点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重点支持产业基础好、规模经营适度、示范作用
2、明显、乡村振兴“三百”片区、在农业担保公司取得贷款担保的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含“三社”融合发展改革试点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示范场(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五条贴息条件。产业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用地合法,环保达到相关标准;从事农业生产和以本区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加工、流通;贷款到期按合同归还并结清本息;征信记录良好;上年银行贷款已付利息(-4-农业企业20万元及以上、农民专业作社10万元及以上、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1.5万元及以上)。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申报贴息资金。第六条贴息内容。下列贷款项目发生的利息支出,可申报贴息资
3、金:(一)农业种植、养殖业和种苗(种子)等生产贷款;(二)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贷款(不含征租土地贷款和建固定性、营业性设施贷款);(三)农产品加工设备和技改贷款;(四)农业相关生产与配套设施建设贷款。具体贴息内容由区农业农村委商区财政局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第七条贴息资金评定程序。(一)公开申报。申报主体根据印发的《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报通知》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重庆市巴南区农业专项贴息资金项目汇总表》(附表一)、《重庆市巴南区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二)、《重庆市巴南区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报主体贷款情况审核表》(附表三),同时附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利息结算清单、贷款卡号、贷款密
4、码复印件等材料。按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经所在镇街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审核。-4-(二)部门初审。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巴南分行、区供销社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交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初审通过:1.项目主管部门或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检查,申报主体存在违规问题;2.申报主体存在重复申报和失信。(三)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按照贴息资金条件和内容,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申报主体填报的《重庆市巴南区农业专项贴息资金项目汇总表》、《重庆市巴南区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请表》、《重庆市
5、巴南区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报主体贷款情况审核表》等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凡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2.申报主体贷款卡号和密码是否正确,有无借用其他企业贷款抵顶本企业贷款等有关情况,凡借用其他企业贷款抵顶本企业贷款的不予审核通过;3.审核申报主体银行贷款合同、上年度银行利息结算回单(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确认申报主体利息支付数额。4.根据审核通过的申报资料、贴息标准、年度贴息资金总额等情况,逐个测算贴息资金数额。第八条贴息金额分配。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区政府提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和财政预算,确定年度贴息资金总额,贴息资金优先在区级乡村振兴资金和市级农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九条-
6、4-贴息金额的标准及确定。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息实行限额贴息,单个经营主体最高贴息不超过银行贷款已付利息的80%。如按80%比例的贴息总额超过当年确定的贴息总额,则贴息比例同比下调,实行总额控制和贴息比例双控机制。贴息率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金额一年一定。经审核合格的贴息项目,按照议事规则报送区委、区政府审定,确定贴息金额。第十条项目计划及资金的下达。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的贴息项目与资金安排计划,在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委及时下达各贴息项目计划,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及时下达贴息资金预算,资金预算抄送区农业农村委、区金融发展中心和人民银行巴南支行。第十一条资
7、金拨付。贴息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到区农业农村委,再转入经营主体帐户。第十二条资金监管。区农业农村委应会同区财政局,强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如发现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贴息资金的情况,在3年内取消贴息资金申报资格。第十三条加强部门配合。项目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建立农业农村委、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的内部通报机制,认真做好贴息资金审核、上报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贴息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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