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责任法之高空坠物之商榷_民商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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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侵权责任法之高空坠物之商榷民法上,有损害后果,必有赔偿。有人说未必,比如H杀。赔偿是有的,侵害人是H己,H己赔H己,免了,免赔不等于是没有赔偿。又如,雷电击伤,找谁赔?须知雷电是白然,民法不能调节H然。那么有时无法确定赔偿则乂怎么办?可不可以就是白认倒霉或比如说高空坠物,先谈共同侵害的责任不明时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状,比如说甲、乙两个人共同造成了丙的损失,责任无法查清,则可以公平分担。再谈有侵害可能的责任倒置,比如说,在甲、乙两人在河滩上养的鸭子咬人了,可是鸭子逃冋河里去了,分辨不出了,甲、乙两人如

2、果证明不了,就可以两个人都赔。高空坠物似乎也如此,可能是楼上的一户人家的东西伤了人,家家都有可能,责任弄不清的话,是不是楼上家家祁应该赔,还未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白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那么家家都应该赔了,其实可以比较一下,鸭子的主人白己无法证明,他白己也不清楚是不是白己的鸭子伤了人,不知白己有责任。但楼上的

3、住户就不同了,同样无法证明,但白己可以是很清楚那个伤人的物品不是白己家的,知道白己没有责任,难道就可以牺牲白己的正义,法律没有理由牺牲正义,正义从不缺席,只会迟到,这样的规定只是权宜之计,如果是一个不是本楼的人放在楼顶的一个物品坠落,也要一干人等祁来赔?如开头所说,有损害结果,必有赔偿,我们应该找出责任,把责任提前分担好,体现出正义来,首先责任人明确的要负全责,并可由行政部门进行处臥构成犯罪由刑法来调報。其次,管理人作为收费管理建筑的一方应负相应的连带责任,可以根据过错的大小负相应的责任,比如楼上挂了

4、个大纸箱,坠落砸了人,管理人应该有注恿义务,找不出责任人的话,管理人应该连带的负相应的较大的责任,如果楼上的晒的鞋掉了,管理人应该有在LI常管理屮嘱咐住户小心物品坠落并进行检查监督的义务,如果未尽到义务,应该适当赔偿。一般的住户无需承担责任,民法无法完全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因为可以说伴随的是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或财产,按刑法的稈序都找不出侵害人的,民法的调報也不能用貌似公平牺牲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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