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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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分析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增加,关于建筑物上的侵权案件时有发先,在产生纠纷时,如何确定高空坠物案件的责任人以及相应的救济方式值得深入探讨。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和八十七条对于物件致人损害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没冇具体的标准和认定方式,导致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使得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缺乏统一的裁决标准。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分析高空關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认定,以期在司法市判中能够更好地解决该类纠纷。【关键词】:高空坠物无过错侵权责任案例一:李某系某高校学生(成年人),在宿舍内

2、换矿泉水桶时,不慎导致矿泉水桶从五楼的窗口滑落,砸伤路人干-某。王某将李某和高校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案例二张某在傍晩散步时路过一高层建筑,被突然坠落的烟灰缸砸中昏倒在地,路人见到后将其送至医院。张某伤愈后,到法院起诉高层建筑二楼以上的的所有住户。案例三:刘某下班后在经过一家属楼时,由于暴风将范某放置在阳台上采取了加固扌菩丿施的花盆吹落,将其砸伤。刘某将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案例分析以上三个案例的焦点是侵权责任的认定及划分问题。关于案例一,有法官认为,应从同情弱者的角度岀发,山高校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因为

3、高校対学牛•负有管理义务,且处于相对强势(赔偿能力方面)地位,连带责任有利于被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笔者认为案例一小应由李某单独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在于:其一,孕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李某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半,理应承担责任。其二,假设案例中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也应该是由“町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学校作为所冇人不盂承担责任。其三,在1928年美国著名的侵权案件(Palsgraf诉LongIslandRailroadCo.)杰明N卡多佐法官(Benjamin

4、-NCardozo)在判决书写过这样一付话:“可以合理地认识到的危险确定了当事人应负有的义务的范围。”[1]学校作为管理者,在合理地认识到的危险范围内对•李某负冇义务,在此李某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并不在学校所负担义务的范围Z内,如果法律要赋予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管理水桶的义务并不合理,所以不应为「卩的过失行为负责。案例二属于典型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王利明教授认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2」还有学者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卞,

5、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因此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而不是物件自己坠落。[3]笔者认为,高空抛物仅仅包含了行为人积极主动地抛掷物晶的情况,而対于行为人因为过失造成物品掉落的情况不能涵盖其屮。所以,行为人不管是从建筑物内主动抛掷物品还是由于过失导致物品从建筑物内掉落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查明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的情形都可以称为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际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

6、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二楼以上的住户若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那么将共同承担对张某的补偿责任。在具体的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Z间的责任划分问题将在下文讨论。关于案例三,笔者认为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范某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但基于公平责任原则,由范某对刘某进行适当补偿。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是rti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意外事件的构成有三点:一是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二是意外事件是归因于行为人白身以外的原因;三是意外事件是偶然事件。[4]徳国著名的法学家魯道夫•冯•耶林(

7、Rudolfv.Jhering)在描述徳国的传统侵权法理念吋曾发表了这样的著名论断“不是损害而是过错造成了责任。换句话说,就像化学家断言的那样,燃烧的不是光亮而是空气所含的氧气。”[5]该案屮虽然发牛了损害后果,但范某并不存在过错,其对H己的花盆己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具对花盆采取了加固措施,花盆跌落的原因是rti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因此范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冇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悄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故范某应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刘某适当的补偿。通过这三个案例可以发

8、现,在高空坠物伤人案件中,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责任人,那么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如案例一)。在不能确定具体责任人的时候,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为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和意外事件。在具体的案件适用过程中,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以及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等都需耍明确界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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